自2014年3月1日《城市規劃法》、新《土地法》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實施日起,要修改國有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包括更改用途、放寬樓宇高度,以及改變建築面積等),必須依照以下嚴謹的法定程序:
- 土地承批人向工務局申請發出新的規劃條件圖(土地法規定批給合同不得違反城市規劃,因此須先取得新的規劃條件圖)
對未公佈詳細規劃地區,工務局提出新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城規法規定) - 如涉及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條件圖草案須諮詢文化局約束性意見,文化局須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文違法規定)
- 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公示及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意見(城規法規定)
- 收齊所有意見後工務局作出評估,如無需重大修改,規劃條件圖即可發出(城規法規定)
- 承批人根據新的規劃條件圖向工務局提出修改合同申請(土地法第115、140條)
- 工務局對申請進行審議分析(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配合政府政策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報告書(土地法第122條)、申請是否存在投機意圖(土地法第141條))
- 工務局在審議意見書完成之前,須向公眾公佈擬修改合同的主要內容(尤其申請人、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溢價金,以及具體理由(土地法第118條))
- 聽取土地委員會意見(土地法規定)
- 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同意修改合同(土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