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違反《基本法》?

自海一居臨時批地被政府依法收回以來,社會不斷有聲音質疑新《土地法》違反《基本法》。鑒於現行法律涉及違憲是個極嚴肅的議題,我們不妨深入探討。要知道,澳門1999年回歸祖國時,所有當時生效的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逐一審查,如發現抵觸《基本法》之法律條文即剔除,這是非常清晰的。

《基本法》第14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同時,第8條亦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舊《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為回歸前已生效之法律,當然不能例外,所以當年回歸時,舊《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是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嚴格審查,確保符合《基本法》,包括該法第54及55條「臨時批給未轉為確定批給不得續期」之規定,假如該條文牴觸《基本法》,當年為何未被人大常委會發現及廢止?當年《土地法》有否被認為牴觸《基本法》而被廢止的條文?答案是:有!

根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當中「附件」詳細列出澳門原有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經人大常委會審查發現抵觸(或部分抵觸)《基本法》,決定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包括發現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違反《基本法》,須予以剔除。上述《決定》亦透過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三)予以確立。

可見,回歸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作出嚴格審查,發現了上述抵觸《基本法》之條文,並將之剔除。換言之,餘下條文應全數符合《基本法》,包括第54及55條「臨時批給未轉為確定批給不得續期」之規定。而新《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立法時,基本沿用舊《土地法》關於「臨時批給未轉為確定批給不得續期」之條文精神,內容並未作出修改,僅表述上更為明確,因此,新《土地法》有關規定自然也不可能抵觸《基本法》,這是顯而易見的。

最後,建議認為《土地法》違反《基本法》的人士,不妨請教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曹其真,又或是委員李沛霖、林笑雲、崔世昌、黎日隆等,他們都對《基本法》有深刻認知,由他們解釋到底《土地法》有無違反《基本法》是最合適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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