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團聚聯合會理事長李玉蘭,被控於去年 8月帶領會員到立法會大樓外非法集會,初級法院裁決「加重違令罪」罪成,判處 3個月徒刑,緩刑 1年,緩刑條件是要向澳門特區捐獻 1,000元。
李玉蘭聞判後當庭表示不服裁決,法官表示她可提出上訴。法官同時告誡李玉蘭訴求也需守法,要知道何事可為,何事不可為,若警方命令合法、合理和適當,應予遵守。
李玉蘭受訪時表示,自己每次集會都會「入紙」,絕對不會非法集會。她說,從此以後不會再支持政府施政,「崔世安講大話,競選的時候,想我哋支持佢,佢就話將我哋既訴求帶上中央政府,依家兩年幾啦,有無帶啊?有無幫我哋反映啊?」她認為,自己是被政府打壓,「依家就『砌』我,肉隨砧板上,佢鐘意斬好,剁好,切好,隨便佢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