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不認同被動式放蛇 何金明︰有違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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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亂象】現正修訂的《的士規章》擬引入「被動式放蛇」,市民拍手叫好,但法律界卻有保留。今日「澳門論壇」上兩位發言的執業律師都齊聲反對,律師何金明指,澳門只有針對販毒、人口買賣、跨國犯罪等嚴重罪行才可以「放蛇」取證,擔心這措施與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有矛盾,「連刑法都唔能夠做到的情況下,點解行政程序具懲罰性的規章會可以引入呢?」

政府前早稱,「被動式放蛇」在其他的行政違法行為也可以使用。但何金明則表示,未遇過在行政程序中使用「被動式放蛇」,「具有懲罰性的行政程序,都係應該適用刑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準則。」他說,任何市民或警員如果遇到拒載或濫收車資的情況都可以檢舉,但日後引入「被動式放蛇」並即時檢控,「係咪代表便衣警察去做,所講既嘢就成為事實呢?如果已經成為事實,咁咪無申駁?」而且若果的士內沒有錄音設備的話,當司機不承認違規時會有很多矛盾。

至於的士業界建議設立第三方仲裁委員會去處理申訴個案,何金明相信政府會依法辦事,但不排除第三方處理仲裁可以讓司機有更多信心。他說,現時政府只是拋出一個方向讓社會討論,但仍未有清晰完整的條文定義,容易令業界擔憂,他希望當局能夠將草案文本盡快出台,並多聽社會意見。

大律師洪榮坤亦不支持引起「被動式放蛇」,他認為這會增加司機和警員及市民的矛盾,的士司機會擔心警員執法會否有所偏頗,令到爾虞我詐的情況加劇。他說︰「現時經濟不好,是否要對的士行業下重藥,政府應三思。」

至於的士司機違規將牽連車主受罰,洪榮坤亦不認同這種做法,認為沒有法律依據,「邊個做事邊個當,點解要車主負責。」何金明則認為,應將司機區分為「自僱」及「受僱」,如的士公司僱用的司機違規,公司應該監管責任,但若果是司機租用的士「自負盈虧」的話,則不太支持車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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