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超支、超時已成為本澳的「風土病」,審計報告去年曾要求政府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加強政府的監督能力。立法會今日召開會議,辯論由間選議員李靜儀提出的辯題「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李靜儀指出,政府一直聲稱《公共工程承攬制度》有機制對承建商處罰,罰款金額具阻嚇力,但公共工程延遲問題仍十分嚴重。她要求政府交代過往公共工程,包括被受批評的輕軌氹仔段、車廠、北安碼頭工程的罰款金額,當中多少項工程的罰款額達到工程判給金額的50%?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並沒有正面回應相關工程的罰款金額,指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已對延期有嚴格罰則,但因政府以往沒有「處罰文化」,導致不少公共工程超時嚴重,「據我知未有一個工程罰到50%,罰到咁高呢間公司可以執笠。」他稱,新一屆政府上任一年多,已按照制度「抓緊」公共工程的進度,超時問題已有改進,認為毋須修改法律就可加快進度,「我唔敢講無遲,但唔係遲得犀利。」他舉例指,輕軌氹仔段土建工程將爭取在今年底全部完工,而北安碼頭將於下月交予警方及海關進行設計裝修工作。
至於政府會否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羅立文表示,按鄰近地區經驗及本澳《民法典》規定,罰款與補償性違約金不能併行,要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先要修改第74/99/M號法令。而承建商在投標時可能會因擔心違約而抬頭價格。一旦工程出現延期,承建商在賠償後極可能撤走,最後又要重新招標,費時失事。他認為,現行處罰制度沒有比補償性違約金差,制度仍有不少空間讓政府做好工作,「政府作為業主,以後我哋會執正嚟做。」
羅立文:按法律抓緊工程進度
直選議員區錦新就質疑羅立文的「抓緊論」,「司長你做五年十年三十年都好,總有一日會離任,而家靠司長抓緊啲,工程速度就把握得到,咁你退休之後又點?」他認為,政府總要利用制度來監督工程,若果補償性違約金有利於解決現有公共工程超時超支問題,政府理應去思考改變制度。
「唔係由人來抓緊,而係按第74/99/M號法令嚟抓緊。」羅立文舉例指,公共工程都會有進度表來計算何時做哪個工程,現時政府要求承建商每隔三個月更新一次進度表,「做得哂無問題,做唔哂就可以罰。」工務局長李燦烽則指,罰款與延期的時長有關,以一個工程投資一億來計,一天罰款額可達10萬元,而投資所涉及的利息損失,以9.75%計算只能罰到一萬七千多元,認為罰款已具阻嚇力度。
羅立文:違約金要仲裁更費時 處罰效果更好
直選議員何潤生指,現行的處罰制度往往要經司法程序才能完成處罰,但違約金則可以在合約上寫明,一旦承建商不能履行合約規定就可罰錢。他認為,政府應從源頭解決超時問題,又促請政府對《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及《採購法》進行修訂,解決法律滯後的問題。
羅立文回應指,違約金的行政程序可能比處罰更長,「罰款可以拗一次兩次,拗唔掂先上法院,而違約金嘅計算公式好難定,仲要經過仲裁,花更長時間。」他又指,修法需要長時間,政府嚴格按照第74/99/M號法令來處罰的效果會更好。
工程公司要分級 羅立文:我同意但短期內無可能
「有罰則就等於工程可以起貨?承建商做工程係想起貨而唔係博罰。」直選議員麥瑞權指,現行第74/99/M號法令罰款額甚高,但仍然「止唔到咳」,質疑補償性違約金又能否解決問題?認為未來要實施工程公司分級以及工人持證上崗制度,才能長遠解決超時、超支的問題。羅立文回應指,同意實行分級制度,「但係資格認證到而家都未搞掂,搞分級制就更難,短期內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