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涉貪即時覊押候審,雖然終審法院一錘定音,指他卸任檢察長後已非從事司法官職務,不受理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不再適用司法官的特別保護條款,但這一司法見解在法律界並非沒有爭議。
在立法會任職超過二十年的資深法律顧問簡天龍(Paulo Cardinal),上周以學者身份接受《澳門每日時報》(Macau Daily Times)訪問時質疑,如果不承認何超明的司法官身份,何以終審法院會作為第一審級法院?亦正因如此,終審裁決是最初也是最終的決定,連《基本法》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也被剝奪,他認為這當中有邏輯矛盾,還有很多事外界無法看清。
簡天龍亦指出,歐案後十年,主要官員涉案但卻無法上訴的困境依然存在,司法機構未有尋求解決辦法。倘若為了有效施行正義而犧牲涉案人的上訴權,這是不必要、不合適,對澳門的法治和形象帶來傷害。
未解的矛盾
「事實上,如何向澳門人解釋他(何超明)被視為司法官,正因如此由終審法院決定將其拘留,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卻又不被視為司法官,不適用《司法官通則》第33條*,審前不得拘留及羈押的特別保障?誰能理解這一矛盾?」
《司法官通則》第三十三條
拘留及羈押一、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現行犯者除外。二、司法官一經被拘留,須立即將之提交予有權限的法官。三、司法官受羈押及服剝奪自由的刑罰時,須將之與其他被囚禁者分開囚禁。
簡天龍認為,案件至今還未有一個建基於法理依據、堅實的答案,至少表面上瀰漫著懷疑、困惑和矛盾。這是一宗非常重要的案件,一方面是中央任命的高官被指涉貪,另方面,這是一位曾經公認有可能角逐特首的人選。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徹查當中是否涉及非法影響檢察院內案件的正常進度,相對而言,這對司法制度的可信性危害更大。 基於案件的嚴重性,有必要貫徹執行《基本法》以及諸如合憲性、合法性、無罪推定、上訴權等核心原則,嚴格執行法律。
未知的全貌
何超明卸任後調任「刑法研究委員會」主席,為檢察長提供法律意見。按照法院的理解,這只是一個屬於行政機關的「項目研究組」,並非司法官也能擔任,由此推論,何超明已失去司法官的身份。
對此,簡文龍坦言未能掌握全部關鍵訊息,例如:何超明卸任後是否仍然按《司法官通則》第38至43條,獲得公家車輛、房屋津貼等一系列司法官的特別待遇?「若有,那就意味著他卸任後仍享有這些特權,那他似乎還是一個司法官。」
終院的尷尬
這名法律專家又認為, 歐文龍案已經過了十年,《司法組織綱要法》回歸後也修改過兩次,但類似的個案當事人無法再提起上訴,至今情況仍是一樣,實在是難以理解,無論是對司法制度、澳門的法治形象都有好大傷害。
「歐文龍案十年後,什麼都沒有做過,當時很多警告都沒有被考慮進去。赤裸裸的事實是,否定上訴權是對人的基本權利、對《基本法》內尋求司法救助權利的無視和限制。這明顯違反了《公民及政府權利國際公約》第14.5條 及《基本法》第40條,也會讓人覺得我們的法制在尊重基本權利方面保障不力 。」
為了解決這困境,他建議修法將終審法院法官由三人增至七人,或至少五人。又或考慮香港非常任法官制度,終院第一審以小組形式運作,處理上訴時就以合議庭形式運作。「終審法院需要改變,更新自己,採用新方法而非沿襲舊有一套。三個法官太少了。在某些方面法院需強化自身能力以說服公眾。」
(在訪問中,簡天龍還以法律人的身份,談及《基本法》、「一國兩制」在澳門實施的看法,詳情請見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