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倡設機制處理語言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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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防治非禮及性騷擾修法諮詢今日屆滿。新澳門學社下午舉行記者會,學社副理事長周庭希贊同政府修改強姦罪的定義,將受害人性別中立化,不限於婦女,是進步的做法。至於性騷擾刑事化方面,當局建議只限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引起社會不少爭議。周庭希表示,必須再設立其他機制處理如語言、圖像等其他形式性騷擾的投訴。

另外,關於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周庭希認為,利用未成年人製作色情物品是必須懲處的行為。但當局建議「涉及未滿十八歳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的定義過於空泛,市民容易誤墮法網。

 

意見書全文︰

新澳門學社就法務局對刑法典性犯罪修訂作出公眾諮詢,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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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強姦罪的定義,將受害人性別中立化,不限於婦女,是進步的做法,表示贊同。
  2. 對於引入身體接觸式性騷擾刑事罪行,表面上回應了社會訴求,但是,國際上對性騷擾處理機制不限於身體接觸式的行為,而還有更經常發生、令人難受的帶性意味的語言式性騷擾。這種行為在工作場所、教育場所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關係,要人忍受性騷擾的情況尤其常見。故此,當局不能單純將接觸式性騷擾刑事化,就認為處理了本澳法律未有有效機制處理性騷擾的問題,在修訂刑法典外,必須再設立其他機制處理其他形式性騷擾的投訴。
  3. 關於引入「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當局建議將14至18歲涉及「回報」的性行為視為公罪,建議將此犯罪與現行「姦淫未成年人罪」年齡界線看齊,將定義劃一為14至16歲。
  4. 關於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剝削未成年人以製作出色情物品當然是必須懲處的行為,然而在本澳實際環境中,似並不存在國際上針對打擊在貧困地方招攬未成人參與色情物品行業的情況。目前當局建議文本中,「涉及未滿十八歳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的定義過於空泛,有機會令時下青年伴侶日常交往時,誤墮刑事犯罪範圍。故此,建議當局將參考葡國刑法典第176條的定義,將未成人色情物品的定義指向為透過剝削兒童所製作的色情產品,以免過度介入青年兩願的私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