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檢機關被指無視終院裁決非法移交逃犯回內地,消息引發爆炸性回響。保安司長黃少澤回應港媒報道時稱,回歸以來只有2宗涉及向內地移交通緝犯的個案,去年廣東省貪官的個案是「遞解出境」,不屬此例。他重申司警只是執行檢院的命令,又指澳門並非行判例法,終院裁決對日後同類個案沒有約束力。他又指,終院及檢察院對法律有「不同理解」,為免引起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當局08年後無再移交過逃犯,並強調回歸以來絕無任何澳門人被移交至內地。
香港《南華早報》昨日爆出澳門警方曾三度經「法外」途徑將通緝犯移交大陸。其中兩宗涉及港人的個案,被終審法院裁定移交無法可依,並不合法。 黃少澤解釋,即使現時兩地無移交犯人的法律協議,但根據《刑訴法》第213至217條規定,警方是依法將兩名通緝犯截獲後送交檢院處理,並按照檢察院的命令移送涉事人回內地。他認為,這是司警局作為國際刑警成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黃少澤又澄清,07年涉嫌在內地走私和販賣盜版光碟的香港女子,因終院發出人身保護令而被釋放。而08年被指涉及信用咭詐騙罪的香港女子,在終院判決前已完成移交。
至於港澳移交犯人協議的具體內容,黃少澤只是著記者問負責磋商的行政法務司。被問到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會否在澳門發生,黃少澤拒絕評論,重申回歸後絕無本澳居民被移交內地當局。 即使簽署協議後,警方仍會嚴格執行「一國兩制」原則,內地部門不可來澳跨境執法。
至於去年被移交前廣州市新塘鎮大敦村原黨支部書記吳權深,司警局長周偉光則指,吳在2011年申請投資移民來澳,擁有非永久性居民資格。他去年因涉貪被內地當局通緝,警方接到國際刑警通知後,隨即通報經財司及貿促局,取消其臨時逗留資格,警方隨即以非法逗留為由將他遞解出境。周偉光重申,吳權深並非因紅色通緝令被移交內地,而是被「遞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