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言語性騷擾不納規管過於狹隘 無意瀏覽兒童色情圖片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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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刑法典打擊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但言語上的性騷擾則不在規管範圍。今日有多名市民致電「澳門講場」表示,很多地區都將語言或其他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定罪,認為特區政府對「性騷擾」的定義過於狹隘,即使語言上的性騷擾可透過侮辱罪處理,但民事追討過程繁複,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而且本澳隱蔽錄音不能成為有效證據,亦令舉證更加困難。

律師何金明則認為,有關言語性騷擾客觀上取證困難,但任何犯罪要定罪量刑都存在取證的困難,不代表不具操作及現實需求。他指出,現行刑法典有規定,若對未滿十四歲之人說猥褻話,則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若果只對未成年人有相關的保障,成年人排除在外的話,則會出現一套法典有兩套不同的制度。他希望政府多聽市民訴求,建議言語性騷擾可透過私罪方式,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亦有市民關注到諮詢文本提及,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可以入罪,擔心將來無意間瀏覽到兒童色情網頁或圖片亦會觸犯法律。何金明認為,瀏覽兒童色情刊物或網頁,「哪怕只是睇咗一秒,都已經屬於犯罪。」他認為,有關當局應考慮在條文加以保護,但如何界定瀏覽者在主觀上有否故意犯罪,當局需要認真考慮日後應如何舉證。

至於政府建議的「性騷擾罪」刑幅等同「露械」,一般情況下處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罰金。何金明不評論刑幅是否過輕,他認為,不同人對刑幅的輕重有不同看法,「有啲人在乎法益可能會覺得刑罰太輕,有啲人覺得好普遍的行為,可能覺得徒刑太重,只需罰錢就可以。」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亦解釋,政府建議將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列為半公罪,是認為有具體行為而需要刑事介入處理比較容易接受。至於言語或動作性騷擾等非身體接觸的行為應否納入刑法典規範,當局在諮詢期間持開放態度,將來的文本不排除可以修改,將其將納入規管範圍。

張涵又認為,以行政指引方式,由職場或學校等機構處理非接觸式性騷擾,亦是選項之一。他稱,由機構或勞動部門以行政處罰方式,處理內部出現的非接觸式性騷擾,在其他地區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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