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揚言毋懼澳門警方檢控,準備定打官司,究竟道路交通法典內的白牌車條例是否真的滴水不漏?法院公佈一宗類似的判例,案情指2013年治安警在關閘檢控一架白牌車,但司機只是一名旅行社職員,並非車輛擁有者。雖然涉事車輛登記是私人用途,但行政法院指警方未有進一步查明案情,司機只是聽命於旅行社,判上訴人得直,撤銷罰款。
案情指,2013年5月治安警在關閘截獲一架白牌車,當時車上一名乘客供稱,朋友安排了一輛汽車接載其從珠海機場到澳門一間賭廳,到埗後將支付司機1100港元。乘客與司機不認識,司機亦不會帶其觀光。涉事司機任職於某旅行社,而汽車登記亦在旅行社名下,但屬私人用途。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法典》違反車輛登記註冊用途、經營白牌車檢控司機,科處3萬元罰款並扣押車輛。司機不服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行政法院在判辭中指出,涉事車輛由旅行社擁有,司機只是按僱主要求履行職責,是否應被歸責值得商榷。警方在開出罰單後並沒有任何後續的跟進調查,包括向旅行社了解這交易詳情,沒有盡到調查義務,因此認為證據不足,判司機上訴得直。此前警方也有同類的檢控個案被法院駁回。
判決書編號:行政法院第1029/13-ADM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