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4項新修訂 引入強制責任保險 申訴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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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局長李展潤表示,《醫療事故法》草案進入最後修訂階段。新文本主要有4項修訂,包括舉證責任在申訴人一方;如有需要,可委任外地委員或邀請外地專家參與技術鑑定,異地鑑證不會是常規機制;引入調解機制,若醫患雙方同意可透過調解委員會解決爭議,避免興訟;草案亦會要求醫療人員需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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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法律辦公室協調員Rui Amaral解釋,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在提訴人,但鑑定委員會會向提訴人提供協助。至於醫療責任保險方面,保險費會按風險分級訂定,如婦產科、外科等危險性較高的科別,保險金額將較高。另外,當局曾與金管局研究私家診所保險問題,指私家診所的保費較醫院高,但仍在可接納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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