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內互毆  治安警被判傷人罪成

PSP0121062010

中級法院判處 1名治安警員需向被他打致重傷的市民賠償 3萬元精神損失,以及近 7,500多元醫療費用等,並撤銷被上訴的決定。中院認為︰「一個一般的市民在警察局無辜被打而受重傷,肯定對這個紀律部隊的信心會減少,而民事被告所代表的是其所服務的警察局,任何不良的行為也會傷害到所有的澳門市民並直接損害公共利益,而不是一般的市民本人。」

案情顯示,涉事警員於2008年處理1宗傷人案時,被值日官發現在警局內與1名市民互相用手扼住對方頸部,其後該名市民被診斷出,輕型顱腦損傷、右顳頭皮挫傷和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需要住院治療。

初級法院裁定警員被控普通傷害罪名不成立,案中市民就民事索償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指出,雖然從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很難理解事實發生的過程和真相,也並不理解民事原告“無故”嚴重受傷的原因為何,而原審法院也只能證實民事原、被告“雙手互扼對方頸部”,但是至少可以肯定民事原告和被告存在互毆的行為。因此,無論是普通的還是故意的攻擊,行為人都應該承擔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的罪名,對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可能確定行為的時間順序,就由第二個出手的人證明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參閱中級法院第318/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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