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藥劑課程 衛生局指不符藥劑師學歷要求

理工學院回覆《論盡媒體》查詢時表示,課程是按衛生局對藥劑技術員的入職要求而設,而人員在宣傳課程上一直強調,課程非為培養藥劑師。 copy

《醫療人員註冊制度》涉及15個專業工種,其中有理工藥劑技術課程學生質疑,該校課程設置與鄰近地區的藥學學士課程相同,但衛生局卻以「課程目標是以培養藥劑技術員及藥房技術助理」為由,拒絕畢業生考取藥劑師資格,連一個專業試的機會也沒有。原來苦讀四年想做藥劑師,最後學歷卻不獲認可,除非重讀四年,否則做死一世藥房助理。

衛生局回覆《論盡》查詢時指出,無論是理工過往開辦的三年制課程,抑或現時的學士學位課程,都不是以培訓藥劑師為目標。該課程與其他由大學藥學院系開設的藥學課程,在學校體制、師資、硬件配備、培養目標、教學水平等都有顯著區別,因此不符合註冊藥劑師的學歷要求。但若本地大學有意開辦藥學學士學位課程,衛生局將持開放態度,而高教辦亦會就課程設置、師資、實習、教學水平等進行全面評估,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培養藥劑師的目標。

要成為註冊藥劑師或投考公職藥劑師,申請人須持有第58/90/M號法令所規定的「藥學學士學位」,根據第121/2011號社文司司長批示,理工所開辦的「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課程(藥劑技術)」是以培養藥劑診療技術員及藥房技術助理為目標,不符合藥劑師的註冊條件,但具備資格擔任藥房技術助理,或投考公職診療技術員。無論在本澳或國際上,藥房技術助理是在藥劑師指導下執行工作,屬輔助藥劑師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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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覆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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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澳門藥劑師的註冊須遵守現行經3月25日第20/91/M號法令修改的9月19日第58/90/M號法令的規定,當中註冊為藥劑師的學歷要求為申請人須持有“藥學學士學位”,即申請人必須修讀大學開設的以培養藥劑師為目標的“藥學學士學位課程”。關於澳門理工學院目前開設的“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根據第1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該課程是以培養藥劑診療技術員、藥房技術助理及科研技術人員為目標,完成該課程的人士因不具備上述法令第5條a)項有關藥劑師的學歷條件,不可註冊為藥劑師,但可向衛生局申請註冊為藥房技術助理。無論國際上或澳門,藥房技術助理/藥劑診療技術員都是在藥劑師指導下執行工作,屬輔助藥劑師的角色。

而欲在澳門公立機構從事藥劑師及診療技術員專業工作的人士,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投考公職藥劑師職程的人士須具備“藥學學士學位學歷”;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投考公職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職程的人士須具備“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而澳門理工學院“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的畢業生具備投考公職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職程的准入資格。至於透過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職權主要是負責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診療範疇學歷是否等同澳門特別行政區診療範疇學歷的申請個案,並就此向衛生局局長發出意見。換言之,該委員會負責審查的是個人持有的海外學歷是否等同澳門理工學院的診療技術相關課程,而不是審查該院開設的課程是否達標,亦不是審查有關課程的畢業生是否具備符合投考公職藥劑師的學歷條件,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必須指出的是,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過往開設的三年制“診療技術人員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藥劑範疇)”,並不符合澳門註冊藥劑師或投考公職藥劑師的學歷要求;至於理工高等衛生學校自2011年起所開設四年制的“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是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審查,儘管其課程屬學士課程,但根據第1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其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以培養藥劑診療技術員、藥房技術助理及科研技術人員為目標,並非以培養藥劑師為目標,與其他由大學藥學院/系開設的藥學學士學位課程,無論在學校體制、師資、硬件配備、培養目標、教學水平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區別,因此不符合澳門註冊藥劑師或投考公職藥劑師的學歷要求。

鑑於藥劑師在藥物生產、藥物檢驗與質量控制、確保藥物安全有效、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以及藥事管理等方面均肩負重要責任,其工作具高度專業性,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藥劑師均由大學藥學院/系培養,而教育部門對開辦藥學學士學位課程均採取嚴謹的認證及審批程序,對澳門的大學倘有意開辦培養藥劑師的藥學學士學位課程,衛生局持開放的態度。欲申辦有關課程的大學可向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申請,高教辦將對申辦課程學校的體制、課程設置、師資、實習安排、硬件配備、教學水平及臨床培訓機構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培養藥劑師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