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實名制?司警:暫無特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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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揭發有特警透過社交網站誘姦多名未成年少女,事件引起社會極大迴響。有社會意見歸咎互聯網「教壞人」,要求加強網絡監管。司警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指出,若實施網絡實名制,一定程度上可對個人起到保護作用,但亦會限制網絡自由。這次案件的疑犯是利用網絡虛假身份作案,他強調現行《刑法典》 已能懲處涉案者,是否需要用網絡實名制,需要有社會共識,暫時無特定方向。

他指出,現行法律規定了八大類型的電腦犯罪,入侵電腦、更改程式、網上詐騙、誹謗、恐嚇等,《刑法典》都有規範。司警亦有網絡巡邏小組,若發現涉及公罪的行為會主動介入調查。鄭寶湘認為,今次事件反映青少年網絡防範意識較低,司警已預約了九場關於提防網絡交友陷阱的專題講座,向全澳學校推廣提高網絡安全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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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時《刑法典》有專門法律針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或肛交,即使獲對方同意,可構成「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與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即使獲得同意,最高亦可判處監禁八年。

除了性交、肛交和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外,法律亦規定有四類行為不允許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作出或要他作出,包括:1、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2、說猥褻話;3、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4、利用他們拍攝色情照片或錄像等,以上任何一情況,同樣可構成「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上述以十四歲為分界線,但與年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亦有機會觸犯法律。按照規定,如果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例如對性行為缺乏認識、不正確認識有關行為的含意和後果)而與他們性交或肛交,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四年;利用他們的無經驗與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可構成「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