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罪不包言語騷擾 學社倡設調解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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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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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2月13日 19:19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

治安警早前拘捕一名涉嫌性本地男子,涉嫌於本月初在巴士上以下體頂撞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手臂,並尾隨她回家,期間更上前搭訕問受害人「可否帶其回家」。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加重性騷擾罪,並移送檢察院處理。雖然去年通過修改《刑法典》草案新增性騷擾罪,但非身體接觸的騷擾行為不被納入性騷擾罪中,相關行為至今仍然「無罪可罰」。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仿效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做法,成立一個獨立機構,專門負責處理及調解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個案。

研究規範言語性騷擾未見下文 僅能以「侮辱罪」自訴

學社理事長甘雪玲表示,立法會早前通過的修改《刑法典》法案中,雖然對於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進行處罰,但卻未有納入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如言語、尾隨受害人等行為。雖然法務局曾經在2年前修改《刑法典》有關性犯罪行為的公眾諮詢會上提及,當局會積極研究規範語言性騷擾,但至今仍未有下文。

甘雪玲指出,現時法律對於性別歧視的處理方式十分分散,若受害人受到職場性別歧視,可循《勞動關係法》相關條文向勞工局投訴。但當發生職場言語性騷擾事件時,受害人往往只能循「侮辱罪」方向,自行聘請律師向施害者提出起訴。但侮辱罪的定義為「侵犯他人名譽」,加上搜證困難,往往難以起訴施害者,反映現有法律及機制難以保障受害人免於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

她認為,鄰近地區對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的處理方式藉得本澳借鑑。香港平機會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有權就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個案進行調查。而針對性騷擾投訴個案,平機會亦有一套申訴機制,當受害人就性騷擾行為向平機會投訴時,平機會需就投訴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解的方法解決事件。在調解過程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施害者道歉、作金錢賠償,並制定平等機會政策等。若調解失敗,受害人亦可循民事方式向施害者追討。

香港做法:僱員涉性騷擾 僱主不知情仍須「孭飛」

甘雪玲續指,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規定,若僱員作出性騷擾行為,即使僱主不知情,仍要負上轉承責任。認為此舉將能推動僱主主動為僱員制定防止歧視、性騷擾的政策,為僱員建立一個平等的工作環境。

她認為,香港的性騷擾處理機制較本澳完善,建議政府仿效香港的做法,設立一個獨立機構,專責處理不被納入《刑法典》的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並就相關個案進行調解,以填補法律對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的空白。

甘雪玲亦認為,除了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外,政府亦應就性騷擾罪行設立數據庫,記錄所有關於性騷擾行為的投訴、立案、起訴、歸檔等數字,以及受理、不受理投訴的原因,以便政府將來修改法律,以及研究、制定相應政策時可供參考。而政府亦應起帶頭作用,在部門內成立防止性騷擾的獨立委員會,制定相關防止性騷擾的政策、指引,並處理針對部門內性騷擾行為的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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