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家暴行為定義要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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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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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11月18日 22:22

資料圖片:法務局長張永春

資料圖片:法務局長張永春

 

法務局長張永春指,目前「家暴法」的立法關鍵在於對「家暴行為」作出清晰嚴格的定義,避免家庭成員間的輕微肢體衝突都要透過司法介入。凡是符合定義的「家暴行為」,特別是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均會以公罪處理。

但是對於“刮一巴”之類的輕微身體傷害行為,以及有關注團體建議將“以口頭、電話、信息等任何形式用粗言穢語責罵或辱罵”、“以不理不睬或不尊重的態度與家庭成員生活”等也視為家暴行為,當局有所保留。對於將“不給家用或少給家用”這類所謂“財產或經濟暴力”也歸入家暴行為更要慎重考慮,因為這不僅與大部分市民對“何謂家暴”的認知有相當的差距,而且也恐怕會帶來執法和司法實踐上的困難。

張永春表示,草案文本會參考其他外地經驗,對家暴受害人有更全面的保護,除了警方和司法保護措施,也會提供人身安全、經濟、醫療等方面的支援,又會對加害人採取禁制性措施,避免家暴事件重演。此外,草案擬修改《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而不論加害人與未成年人是否屬家庭成員關係。

“同性同居”關係暫不列家庭成員

對於“家暴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除了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等一般的家庭成員之外,尚包括前配偶關係或收養關係等情況。由於澳門的民事法律制度承認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異性同居關係,因此也將包括在家庭成員的定義之中。鑑於目前澳門的法律制度尚未對“同性同居”的關係有任何規定,而“家暴法”將會對現行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作出修改,因此在家庭成員定義中如加入“同性同居”關係將會造成法律制度的不協調。然而,目前社工局和社服機構提供的服務並不會因為“家暴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而受到影響,有關的服務也可以延伸至“同性同居”關係的受害人;而且,該等受害人仍可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一般制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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