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方之「公眾監察」組織

2014-02-21 陣前易帥 專題報道

文:潮汐

網址:https://aamacau.com/?p=6799

時間:2014年02月21日 11:11

曾任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召集人、議員關翠杏日前建議澳廣視應成立具廣泛代表性之委員會主導發展方向,落實公共廣播機構之定位。環觀不少鄰近地區之公共廣播機構皆有類似之組織,各具爭議。爭議焦點包括委員會是否具廣泛代表性,又是否能在尊重新聞自由的同時,令各個媒體朝健康之方向發展。

台灣

資料來源:台灣蘋果、維基百科

台灣蘋果:台灣蘋果一貫「重口味」,備受社會抨擊。其後台灣蘋果成立『自律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這些申訴和獨立調查機制主要處理過份色情、暴力、過火的自殺新聞為主,保護兒童、婦女及其他社會系弱勢社群為主。

台灣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公視。公視是台灣六家無線電視臺之一,亦是不受政府、任何政黨及利益團體控制,而且全民共同擁有的公共媒體。公視依據台灣《公共電視法》而成立之獨立經營,故背後有一套專門法律支持整個架構和運作方式。董事會的組成有藍、綠兩大陣營互相制衡,再加上學界和獨立人士,確保其保持比較中性和獨立的政治立場。成立期間遇到不少阻礙,其後社會結合各種關心公視的力量,促使《公共電視法》通過,令公視得以成立。

【公民搶救公視聯盟】宣言

我們要求: 1. 公視預算受公視法第2條保障,政府與國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凍結。 2. 公視受公視法第11條保障,屬於國民全體,獨立自主,不受干涉。政府不得將公視視為傳聲筒,妨礙其自主經營。 3. 公視之治理與管理應該透明,公視董監事會必須稟承公視法精神,捍衛公視的獨立自主。 

英國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2011年《世界新聞報》竊聽事件曝光,引起各界關注,並成為列文森法官主導調查英國傳媒的起因。2012年11月,由列文森法官主導的聽證發表報告,建議成立獨立機構,代替當時猶如「無牙老虎」之「新聞申訴委員會」。報告亦提議,此獨立外部機制應由社會公正人士與少數新聞從業人員組成,並由法律明確規範該機制的運作方式。因為雖然不贊成由記者自律,法官也強力反對由應受媒體監督的政治人物監督媒體。

香港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網站

香港電台:於2010年8月公佈《香港電台約章》(下稱「約章」)。約章訂明港台肩負公共目的及使命、編輯自主,以及提供服務的模式、運作的透明度等,亦有訂明「顧問委員會」的成立。顧問委員會屬跨界別組職,由行政長官委任,由非政府人員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傳媒、新聞、教育、文化藝術、科技、法律、會計及/或財經等界別的人士;以及具備服務小眾及/或弱勢社群經驗的人士等等。委員會由處長出任當然成員,其職能包括:

(a) 就關乎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b) 聽取有關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投訴報告;

(c) 透過聽取港台定期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報告,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

(d) 透過聽取港台的服務表現評估報告和符合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報告,就採用適當的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和改善服務的方法等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e) 就有關讓公眾在電台及電視頻道上參與廣播的事宜,包括「社區廣播參與基金」的資金分配準則,向處長提供意見;以及

(f) 就港台如何達至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事宜作出研究。

約章訂明,顧問委員會須與港台管方定期溝通,但不會介入港台的日常運作及人事方面的事宜。港台最終的編輯決定由廣播處長負責,但處長如不採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須向其匯報和解釋原因,以及向顧問委員會提交服務表現評估報告,並就相關事宜徵求其意見。約章並不具法律效力。香港記協亦曾表示,有關顧問委員會的權力過大,儼然是一個監察組織。另外,《約章》沒有列明港台的公共目標包括「監察政府」。若政府違反《約章》,港台沒有法律工具抵擋政府干預,但政府卻可以利用約章增加的不良條款干預和打壓港台。但亦有意見認為,如有港台高層因為政治原因向下屬施壓,即屬違反《香港電台約章》,屬於涉及公眾利益的嚴重事件,有可能足以讓立法會運用特權法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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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傳媒奉行業界自律,而澳門主流媒體已偏向保守。澳門在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有關監察及保障公營廣播機構的組織組成同時,亦要謹記避免墮入澳門之前「出版法」及「出版委員會」的陷阱。若公眾監察委員會形同「出版委員會」,對業界發展將是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