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最關鍵的「十二個家暴迷思」

2013-06-27 「半」念之差 專題報道

文:戚戚

網址:https://aamacau.com/?p=3337

時間:2013年06月28日 8:08

1.家庭暴力同樣是打人,現行刑法都有傷人罪,何須再立家暴法?

現時傷人罪分普通傷人罪和嚴重傷人罪,若要執法部門用傷人罪來立案起訴施暴者行為,簡單來說受害人傷勢要被證實打至永久傷殘的水平才行;但家暴施暴者往往因為怕被人發現,所以對受害人的虐打和侵犯的傷痕,在驗傷中通常難以被證實。例如曾有案件,受虐孩童自小被虐打性器官,以至長大後不舉(因為每次憶起被打就害怕);又例如有女孩發育時期拒絕穿胸圍,因為每次穿上就回想起被摸的感覺;但這種影響發育的傷害,醫學上無法論證成證據。

2.家暴法半公罪的話,小童人權被剝削?

半公罪意味著起訴權在於小童監護人/家長身上,但現實卻是,即使孩童被家人侵犯,作為監護人的,一方面可能感到難以置信,所以寧願覺得是小朋友亂說話;另一個更大的可能是,侵犯者本身就是孩童的監護人/家長,這樣如何要求侵犯者檢舉自己的惡行?!因此,家暴半公罪的話,受害孩童要自救簡直是天方夜譚,本澳早已簽署《保護兒童權利公約》,可是孩童不單不清楚自身權益,連求助的權益都被變相剝削。

3.「別人家事」所以不用管?

社會一句「家庭和諧」就漠視家暴嚴重性和影響性,其實家暴絕對不是「兩夫婦的事」,因為家暴足以影響下一代!鄰居、同學、朋友、老師、社工等,在「半公罪」下,無奈幫不到忙,有老師只能致電家長「勸導」(但往往當晚孩子更遭殃),又或者校方不讓老師舉報,醫院不讓前線人員舉報,受虐者完全被孤立。

4.當列為公罪,前線人員有義務舉報。

我們常聽到的是,受虐者報警,然後警員上門調停時表示「床頭打架床尾和,道個歉以和為貴算吧」。當受害人鼓起勇氣舉報,卻換來這樣的回應,而警員離去後,施暴者報復受害人舉報的心態下,遷怒的暴力行為比之前更嚴重,甚至會開始有戒心,恐嚇受害人一旦再報警會怎樣怎樣,當事人日後求助的意欲更低,但問題是原諒或不追究並沒有換來和諧,只會換來更嚴重的傷害,最終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相反,當家暴列為公罪時,「任何私人實體的醫務人員、教學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在從事其業務時發現有疑似家庭暴力案件發生者,均有義務立即通知社會工作局。」,在「通知義務」的前提下,前線人員若發現疑似家暴事件時,上報只是履行職責,而潛在個案才有更大可能被揭發。

5.為何家人施以暴力對待,更該制止和罪加一等?

因為據統計,施暴者除了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外,還可能是同住的非直系親屬,甚至前度配偶、同性配偶等,這些利用跟受害人同住的便利,及濫用受害人對其的信任,肆意施及暴行的人,不是比街外一個陌生的施暴者,更可恥更該受法律制裁嗎?要不然,「家庭」原本是溫暖的社會共識,應該被顛覆,因為「家」原來比街外更危險。

6.「半公罪」只是要受害人獨自面對一切?

家暴受害人,大多數是婦女和孩童,在家暴法沒有成為公罪的大前提下,他們不但要自身舉報,執法部門才「有可能受理」;舉報前後,他們更需要怕無處容身、怕失去經濟能力、怕家醜外傳、怕親友施壓、怕變成單親…… 最終在這些擔憂下就放棄起訴權。為何受害人在面對極大的肉體和精神傷害後,仍面獨力面對這些擔憂,而非由政府提供基本應有的支援?

7.原文本設「過冷河」制度,防止「動不動就坐監」之餘,更有觀察期。

最初將家暴立法定為公罪的諮詢文本中,提出「過冷河制度」:用意是避免家人只是「一時衝動」下動武,就必然坐監了;其中,涉嫌施暴者,可以暫緩立案六個月至五年(視乎官決定),普遍大約九個月至一年觀察期(守行為期);家暴本身是種病態行為,是「習慣性打人」還是「一時衝動」,是有條件分辨的。倘若施暴者觀察期間可以充份自制,不再施行暴力,觀察期滿案件將自動取消。而法庭亦可在期間頒佈禁制令,施虐者不能滋擾當事人,同時可要求施暴者搬離家居,違令者則可能需即時監禁,這樣在觀察期內,至少能為受害人帶來真正的安全。

8.有市民擔心家暴變公罪會「被濫用」,這個可能性大嗎?

即使家暴法列公罪通過了,也要通過以下幾個程序和階段:

1)驗傷:正常一時意氣之下的推撞,醫護人員驗傷是能夠區分的;

2)檢察院負責起訴,要根據口供和證據去判斷是否存在家暴;

3)法官須仔細審理有關證據;

因此別輕易以為有關法律可以「被濫用」。

9.列為公罪,促使政府更合理提供庇護和法律支援。

在社會配套上,本澳設有販賣人口臨時中途宿舍,但諷刺地,社工局並沒有任何一個,專為家暴受害人提供的中途宿舍。現存的相關院舍服務,只由教會或社團提供的,也未必能負擔保安員或守衛。現實中,有求助的家人因為怕連累這些院舍,寧願帶同小朋友跳樓。

另一方面,澳門亦幾乎沒有律師,願意就家暴法表態,只有律師公會曾表態不贊成法例列為公罪。有意見指出,律師反對家暴為公罪,原來跟行業利益有關--因為現時家暴案件是半公罪,當事人需要私下聘請律師提告的,一旦變成公罪,可謂「無生意」;因為司法部門便有義務轉介律師跟進,或提供法援律師(但法援律師無利潤可言);再者,現時政府檢控官工作量已非常大,如果列為公罪,他們的工作量將更大,但可想而知,他們願意投入調查案件的時間和心血,自然較少,這是一大問題。相反,倘若政府願意投入資源,設專門跟進家暴相關案件的律師團隊提供服務的話,不但家暴受害人得到保障,對審訊的質量亦有提升。

10.偷換概念:列公罪增加「犯罪率」還是「入罪率」?

早前有人引用葡國例子,說家暴立法為公罪後,「家暴案例會激增,因此不該立法」;關鍵是,未立法時家暴是否不存在?還是只是「啞子吃黃蓮」當事人或知情人根本不敢舉報?所以隱藏的案件才未被浮面。

11.「防治法」不是已起了「預防勝於治療」的作用嗎?

將家暴行為定為「防治法」中的半公罪,正如上述論證,根本對制止暴力行為及保護當事人,完全起不到作用。而且,與其發生悲劇之後,以社會資源協助補救,為何不從一開始就以立法制止惡行發生?想當年回歸初期,燒車案不絕,單靠勸籲及當事人自律能夠防治嗎?後來政府訂立了「燒車法」,燒車案迅速下大減;同理,近年出台的醉駕、藥駕、室內禁煙等法例,立法和社區防治教育,根本沒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相反可以同時進行。半公罪等同現行已有的傷人法例一樣,那為何還要制訂出來?

12.就連社工局、律師團體、執法部門都抗拒家暴列為公罪,為何我們仍要支持列公罪?

因為這是對人最基本權益的捍衛!政府可以不用給市民豐衣足食,但理應保障每個人有健康成長的權利。鼓勵當事人去舉報家庭暴力,但不給予任何實質支援,這是政府和市民應有的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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