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未解決!還有甚麼問題?

Q:政府已表明會尊重法院判決,要尊重私人業權,又會儘力協助小販搬遷,那還有甚麼問題?

A:「桃花崗案」 不是如官方定性的發展商與釘子戶之爭,而是一場「司法公義」之戰。
2004年初級法院把桃花崗地皮判給丁姓商人,是建基於商人的片面之辭,並沒有傳召在桃花崗擺檔三、四十年的小販作供,查證丁姓商人提出的「證供」是否屬實。丁姓商人向法院聲稱,多年來一直以「業主」身份向小販收租,又有幫攤檔做維修,但小販一再重申,這些都不是事實,那是否意味有人在說謊呢?而這些有疑點的證辭卻被法院採納,小販從頭到尾毫不知情,沒有被傳召、沒有被知會、當發現時已沒有機會提出上訴(因上訴期已過),丁姓商人才能順利「和平佔有」桃花崗379平方米地段。

Q:發展商公開說會付清遷補償,小販為何遲遲不肯搬?是否想爭取更多?

A:餘下的四檔小販表明,堅持發聲不為錢,他們可以一分錢補償也不要,只為求查出真相。小販已在2009年向檢察院作出投訴,促請當局介入調查是否有人涉嫌利用假證據取得桃花崗土地業權。

Q:無論如何,這宗案上訴期已過,難道我們要推翻法院判決?我們的社會仍然要靠司法制度來維持基本秩序,挑戰司法制度是很危險的!

A:毋容置疑,「司法獨立」確是社會的重要基石,但司法制度之所以受到尊祟,是它正正代表著「社會公義和道德」的最後一條防線。倘若連這條防線都失守,司法制度只會淪為有財勢者助紂為虐的工具。除了強調「獨立」,司法公義對一個社會來說應佔有同樣重要的地位。

需要強調的是,「輿論」不能、也絕不應該凌駕司法裁決,我們無意製造「輿論審判」。只是當民間對法院裁決和處理程序有合理懷疑時,為何不能提出質疑?倘若如此,所謂的「司法公義」會否變成國王的新衣?

司法裁決應當受到尊重,但大前提是涉案雙方都知道自己的法律權利,有機會行使這申辯的權利,這樣才是真正公平的聆訊。在這次桃花崗案中,司法機關並沒有及時通知、傳召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小販,之後法院宣判確認丁姓商人和平佔有地段。即使判決有按程序公示三十天,但就連一直作為桃花崗管理部門的民政總署也毫無察覺,更何況是一班小販?等五年上訴期一過 「無人出聲當全世界應承」,發展商立刻展開收地行動……司法訴訟講求的是程序的嚴謹性,確保涉案雙方都有公平的申辯機會,但在這宗案件上又是否能充份體現程序上的公義?

Q:法院上訴期已過,死案一宗,就算有疑點又有甚麼用?

A:雖然民事性質的桃花崗案在初院的五年上訴期已過,但近兩年一班攤販不斷四處奔走,聘請律師向法院索取判決書,搜集證據向檢察院提出投訴,懷疑有人提供假證供。由於偽造文書和假證供屬刑事罪,不受上訴期所限,一旦檢察院調查認為有足夠條件便有翻案的機會。

Q:桃花崗案關我咩事?

A:丁姓商人已把地皮轉手賣給另一發展商,清遷在即,一班老實過生活的攤販仍然堅持守在桃花崗,直到最後一刻;他們仍然四出奔走,爭取翻案的最後一線機會;他們會一次又一次的不厭其煩,每天向到來關心桃花崗命運的市民講述他們所知的一切。可以預見,桃花崗早晚要拆,小販最後還是要搬走,他們堅持的是一份社會公義,關心的是確認土地業權中有沒有存在不法的行徑。

桃花崗並非單一個案, 原來百年前的私家地,再加上一些私文書買賣契約,一些疑點重重的「和平佔有」證據,加上表面完美的司法程序、不公平的審訊,竟可在回歸後把一塊土地這樣輕而易舉地私有化? 如果這樣的亂象繼續存在,如果今天司法公義不能還桃花崗小販一個交待。那今天桃花崗「被消失」了,他日澳門可能也會有另一個「桃花崗」被人以同樣方法「和平佔有」,或許就是你/我的家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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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崗上的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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