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刑事矯枉過正,創作空間不應抹殺

對於修改《著作權及相關司長的最後一星期權利的法律制度》討論中,有意見認為未獲著作權人許可的公開展示,包括在網絡上發佈改歌或改圖,即屬刑事罪行。筆者認為,這種嚴苛的提案實在不能接受,甚至是矯枉過正,與現時社會的實際情況嚴重脫節,勢必影響本澳創作及言論自由。

 

從保障創作人成果、發展文創產業的角度,當局有必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配套。然而,現時國際上對版權相關法律的立法方向,大多以非刑事化、民事賠償為主,以保障創作自由和空間為大前提。對於政府原來提案,即在「未獲著作人許可、意圖獲得商業營利及不正當利益、公開展示」三點同時成立,才列為刑事罪行,筆者認為可以接受,並相信對著作權人已有足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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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創作人在擁有原創作品前,對現有作品進行複製、翻錄及改編,幾乎是必經之路,例如業餘歌手翻唱流行歌、樂隊為歌曲重新編曲、填詞人為舊曲填上新詞、畫家臨摹名畫等。加上現時資訊發達,文藝愛好者均習慣將作品(不論是原創、改編還是翻唱)上傳到互聯網公諸同好,集思廣益,讓技藝更上一層。即使部份作品發佈可能未經著作人同意,但只要沒營利成份,純粹愛好者間交流練習,均應從寬處理。相反,對一些惡意盜用圖片、盜錄音樂及電影且賺取利潤的牟利行為,政府必須嚴厲取締。

 

當然,保障二次創作,不代表可以肆無忌憚地侵犯原創者的權利。即使沒獲商業營利及不正當利益意圖,二次創作也確實使用了原創者意念,其權利必須得到保障。筆者建議,可以考慮要求改編者需註明原創者名稱、作品出處等資訊,保留著作權人與改編者商討的渠道,避免「一刀切」判罪,實行「負責任二次創作」。此外,除保障著作權,也應連同二次創作的權利都一併規範,釐清「公開展示」、「延伸作品」、「不正當利益」定義,以便廣大文藝愛好者有法可依,促進文創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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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筆者質疑,此時提出修法,存在藉機清除「惡搞」政府官員的作品、收緊言論空間的嫌疑。當局應在立法及執法上加以配合,保障大眾參與時事討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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