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

2010-09-10 文化創意「無」價?澳門文創產業發展專題 專題報道

文: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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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年09月10日 11:11

 

「文化產業」就是「文化工業」,用來指稱歐美社會在二次戰後的國族經濟復甦及資本主義擴張過程(processes of capitalist expansion)中以文化為名的貨物或服務(cultural goods,比如說電影、電視、小說、畫作各式藝術品等)被當成像是一般工業產品般的組織與生產過程。 真正不同之處,在於隨著戰後資本主義的兩次危機和再結構,文化產業經歷過不同歷史階段的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是九十年代以後才出現的名詞,真正關鍵的問題在於「創意」(creativity)如何被重新定義。 一九九七年,工黨政府贏得英國大選成為首相後,新政府為了振興英國經濟與提高GDP,決定以發展知識經濟為目的,便於當年七月成立文化媒體體育部(DCMS)。一九九八年,文化媒體體育部組成了創意產業任務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並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與二00一年提出創意產業發展藍圖(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使世界各國紛紛重視起這些早已存在已久,卻因一個名詞的整合而大翻身的產業。創意產業這個觀念自英國正式正名,並快速在幾年內被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台灣與香港等國家/地區調整採用。在名詞的使用上各國訂名不一,包括英國的「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韓國的「內容產業」、芬蘭的「文化產業」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等。

表 各國∕地區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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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國家∕地區

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結合創意生產和商品化等方式,運用本質為無形的文化內涵,這些內容基本上受著作權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質的商品或非物質的服務。這個文化產業也可以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在經濟領域稱之為朝陽或未來性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是在科技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英國、紐西蘭

以個人的創造力、技藝、與才能為基礎,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建立與開發,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

加拿大

藝術與文化活動被界定為文化產業者,應包括實質的文化產品、虛擬的文化服務、亦包括著作權。

芬蘭

使用文化產業結合文化與經濟,包括:意義內容的生產;傳統與現代的文化藝術;結合成功的商業機制、大眾閱聽者與近代電子生產;文化的創業精神。

香港

源自於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與運用,具創造財富與就業潛力的行業。

韓國

文化內容產業包括各類經濟活動,如創作、生產、製造、流通等,而其活動內容源自於任何知識、資訊及文化相關之基礎資源。

台灣

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