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近二千項罪名  前檢察長涉貪下月初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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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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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11月10日 20:20

終審法院完成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預審,何超明共被控1970項罪名,當中包括公務上的侵占罪、侵占使用罪、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濫用職權罪,以及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等,案件於下月5日開始審理。

終審法院指,預審法官已作出起訴批示,起訴被告何超明觸犯《刑法典》內公務上的侵占罪、侵占使用罪等多項罪名。公佈起訴的罪名中顯示,當中涉及最少9名共犯。終審法院已着手開展案件審理的各項準備工作,合議庭亦已訂定將於2016年12月5日上午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

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罪名如下: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4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9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69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和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並與《刑法典》第288條的規定及處罰存在表面競合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3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56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清洗黑錢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林某、李某、黎某及陳某以共犯方式觸犯7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0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以及646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434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以及434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兩罪存在表面競合;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周某以共犯方式觸犯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所規定的虛假聲明(資料不正確)罪和1項同一法律第2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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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何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