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十四日,論盡曾報道過一則俄羅斯背包客在水坑尾擺地攤時被警方拘捕的新聞,警方認為其未有通知民署,違反了第47/98/M號法令第三條,同時被捕的還有一名在街頭拉小提琴的法國人。事件引起極大迴響,不少網民聲援並質疑政府對待街頭藝人的手法是否過於嚴苛。
今年四月,政府提出要為街頭表演藝術推出草案,譚司發言更指街頭表演於歐洲國家很普遍,本地宜多仿效。無疑,街頭藝術在歐美是很具特色的,表演形式多樣,常營造出熱鬧歡樂的街頭氣氛。然而歐美的街頭藝術能如此蓬勃,是植根於城市自由開放的人文精神,對街頭藝術一直所抱持的寛容態度,以及當地濃厚的人文氣息。在歐美,街頭藝術的傳統由來已久,而且當地公共空間的開放程度較大,鼓勵藝術自由表達的氣氛較強,這是一個城市長久蘊釀出來的文化氛圍,並非一時三刻的「植入式」行銷手法,這兩者是有著根本區別的。
歐洲城市的管理以開放的理念為基礎,而這點正是我們的城市目前最缺乏的。從公園的管理已可以看到政府對公共空間的管治態度是非常不友善的,凡事以「禁止」先行,開放程度是很低的;對藝術創作的鼓勵是不積極的,除非政府自己搞的大型活動,民間團體要借用公共空間來進行藝術活動是非常不方便的;再加上今年五月原營地大街的塗鴉公園突然被關閉而轉做停車場,更屬一鮮明例子。在澳門,塗鴉固然不合法,就連在街上玩滑板也是被禁止的,更沒有任何公園歡迎滑板。因此本地根本就沒有很強的街頭文化,當政府要對街頭藝術進行立例時,我們有相當足夠的理由表示擔憂──到底這是管理還是管制?是推動還是打擊?是扶持本土還是文化輸入?是真開放還是真行銷?到底政府所鼓吹的,是哪一種的街頭藝術?今期,就讓我們來看看本地一些推動街頭藝術的人士和藝團,他們一直以來的工作及所遇到的問題,以對未來法案有更多思考。
街頭藝術在澳門可謂空間甚為受限。現時各類活動如要在公共地方進行,必先向民署申請,活動的形式亦受《公共地方總規章》規管。本來公共空間人人有份,要經程序申請,聲量、規模受規管無可厚非,唯一些街頭藝術⋯
在石排灣業興大廈內,平日居民只是擦肩而過的廣場中,這天出現了一個鋼琴。一班小朋友瞬間聚於琴前,多雙小手在鍵盤上雀躍飛舞,空前熱鬧的琴音一下子傳遍屋苑之中。 「我們想過很多放置鋼琴的地方,現在選了⋯
在劇院以外的地方表演,又稱為「環境劇場」,於上世紀六十年代歐美等地開始盛行,演出的地點可以是酒店房間、郊野公園、街市,或是街頭。外國不少藝穗節,如愛丁堡國際藝穗節等正是讓不同的表演團體在這種「非⋯
英國倫敦: 除非藝人於特定區域及於特定情況賣藝,否則藝人在一般公共地方表演並不需事先申請牌照。倫敦當局為街頭表演藝人提供表演地點選擇及指引,當中包括聲量大小、人流控制等。對表演的形式及器材規定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