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被譽為「第四權」、「無冕皇帝」,事實上,他們只是「無免皇帝」,在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中,記者沒有豁免受刑責的代替條款,反而一旦觸及「機密」的報道,就可能要在《刑法典》的罰則基礎上再加刑三分一。記者,其實也是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問題是犯錯的動機是甚麼。偷拍是不對的,但如果偷拍的大前提是揭示黑心食品工場,那你怎麼看?別人的私隱是應當尊重的,但假若有高官以公帑僭建大宅,這時私隱的絕對性又在哪裡?世事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記者,但也不應該有絕對和「有罰無保障」的法例。如果嫌繫著腳鐐跳舞未夠「精彩」,可以脫去「鐵腳」的鞋,放在薄冰上跳至最後一口氣,只要旁觀者高興。
「飲啦飲啦,呢杯香爐灰水只喺用來治鬼而已!飲落去對身體只會有益,怎麽會有害呢?飲啦飲啦,一定無事的,雖然最後有無事,由醫生話事,唔喺由我決定,但我地真係已經向滿天神佛問得好清楚,呢杯香爐灰水,只⋯
《出版法》由1990年8月頒佈至今,已接近23年,原文本中訂定要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因業界擔心官方色彩甚濃,因此多年來一直未達成共識。在2010年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出版法⋯
對於新聞局今次提出修訂《出版法》,建議草案的諮詢文本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問題是當局一方面保留了對傳媒嚴苛刑事處罰條款,另一方面卻刪除了原文本對新聞界保障的原則條款,這樣做成令傳媒未來極為不利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