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社會傳統,傳統到即使被偷拍、跟蹤,也因為「著短褲而唔係裙」或無法追究到底,更難以想象這竟是執法者的說辭,又怎敢相信市民的安全受到應有保障?所謂執法者似乎視市民的呼救如無物。
事主向《論盡》報料警方處理其遇到的偷拍事件態度欠佳,描述相當詳盡,言語間她的「好嬲好委屈」盡顯。目前,當事人的描述及警方的回應算是「各執一詞」,但無疑事件削弱市民對警方的信心。需要延伸思考的是,時至今日衣著暴露與否是否仍是判斷「性騷擾」的標準,即使事主未有明顯「蝕底」又能否追究到底。
我們,會成為下一個旁觀者或受害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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