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士以一疊印有「练功劵 票样」字樣的1,000港元鈔票兌換籌碼,被賬房職員拒絕,其後被檢察院起訴,並被初院裁定「巨額詐騙罪」。經上訴後,中級法院認為,「任何具有閱讀能力的成年人看見印有上述字樣的鈔票時,均知悉有關鈔票非為真正的鈔票」。屬《刑法典》第22條第3款中,明顯不能之方法,故不予處罰。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9)日就案件判決發出新聞稿。案情顯示,於2020年時,疑犯以一疊印有「练功劵 票样」字樣、且面值顯示為1,000港元的鈔票向某娛樂場賬房的職員要求兌換籌碼,被賬房職員當場發現並拒絕。
及後嫌犯被檢察院起訴,並被初院刑事法庭裁定「巨額詐騙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其後,該嫌犯向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即「行為人採用之方法係明顯不能者,或犯罪既遂所必要具備之對象不存在者,犯罪未遂不予處罰」,有關控罪不應成立。
中院:本案與其他以偽鈔兌換的案件有別
中院合議庭指出,當疑犯要求以上述鈔票兌換籌碼時,賬房職員具有條件對有關鈔票作出檢查,有關情節有別於該法院已審理的其他同類案件,即其他案件主要涉及以偽鈔兌換同幣種的鈔票,受害人在交易前通常不能檢查有關鈔票。
合議庭續指,當任何具有閱讀能力的成年人看見印有上述字樣的鈔票時,均知悉有關鈔票非為真正的鈔票。
合議庭認為,嫌犯採用之方法「屬明顯不能」,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屬未遂行為不予處罰,故裁定其上訴理由成立。
合議庭撤銷了初院的有罪裁定及對嫌犯予以開釋, 有關案件參閱中院第904/2021號案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