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指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而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亦不等同於「公務員」。
檢察院:中院兩次裁判「明顯對立」
終審法院於今日發出的新聞稿中表示,在第580/2013號刑事上訴案中,中級法院認為一名賭場莊荷應適用《刑法典》第336條的規定,應該被列入準公務員的行列。然而,在第248/2021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中級法院卻指,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公司並不符合《刑法典》對專營公司的概念,故博彩公司的職員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36條所規定的公務員的概念。
據《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的工作人員等同於公務員。
檢察院認為,中級法院在上述兩宗案件中均就在本澳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司是否屬於《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的公務員的問題表明了立場,且作出了明顯對立的裁決。就故遂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終審法院:「博彩法」其中之一項重大變革便是結束「專營」
終審法院表示,指出,本上訴案要解決的問題是,在澳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是否屬於《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所指的專營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應被視為該條款所述的公務員。
終審法院稱,經查閱特區政府提交的關於第16/2001號法律(「博彩法」)的法律草案的理由陳述、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引介該法案時的發言及審議《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及作綜合考慮,認為當時立法者通過「博彩法」是為對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制度進行修改。
終審法院又表示,其中之一項重大變革便是結束「專營」賭場的傳統模式,故在該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框架下,在娛樂場內之幸運博彩經營權不再是以專營的方式批出,而獲得批給的承批公司也不再是以專營的方式進行經營,故不屬於《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所指「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有關判決參閱終審法院第69/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