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昨(15)日續審前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地產商人涉貪賄案。庭審由昨日起進入詢問辯方證人環節,李燦烽甫開庭便繼續反駁廉署證人早前的證言,他指廉署將他的顧問服務當賄款,「成件事嘅性質好唔真實」,他向法庭遞交證明文件又不被接納,「可以話法官阻撓」、「真係好無奈」。至於「主教山別墅項目」方面,他稱該項目兩任副局長批示,且有特首確認、在政府公報刊登過批示,「如果咁起出嚟都話違法,咁主教山啲屋都危危乎,隨時都可能被指違法,我唔知政府十幾間官邸點辦。」
李燦烽反駁廉署證人證言不實
李燦烽稱,廉署證人將其於2014年3月擔任局長前入股私人公司的事,與同年12月擔任局長掛鈎,將顧問服務費當作賄款,又將相關數字放大,「成件事嘅性質好唔真實」。他又稱,曾向法庭申請附入兩份合同卻不被接納,「可以話法官阻撓」,「真係好無奈」。
至於持有南灣C8地段公司1%,被指是為集團地產商人在「南灣C8項目」及「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上提供協助而收取的不法利益。李燦烽稱,自己從沒有按照股東身份簽名、開會,參與任何運作,存款四年多按年息約4%退款正常。廉署證人指只有李燦烽獲退款,而其他人都無份。李燦烽則表示,名單內少了幾個當時的官員,「唔知佢用咩方式處理」,「無違反常規,又變成賄款,呢個係唔真實。」
「主教山別墅項目」方面,李燦烽表示,工務局每年審核過萬份申請,工作量大,當時工務局人員張潤民、黎永亮、區秉堅等都是專業人士,專業素養高,有自己的判斷力,看不出他們做過甚麼違法事。主教山項目經兩任副局長批示,且有行政長官確認、在政府公報刊出批示,如沒有取得開工准照更加不可能興建,行政長官批示的權力大過工務局行政指引,「如果咁起出嚟都話違法,咁主教山啲屋都危危乎,隨時都可能被指違法,我唔知政府十幾間官邸點辦。呢啲歷史問題相信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當家人,工務局從來不會自把自為去處理問題。」
唐志堅:李幫覓地建校無提個人利益
進入詢問辯方證人環節,主審法官盧映霞指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李斌生、建築師黃如楷、議員兼江門同鄉會副會長鄭安庭以書面作證,相關口供已派發給各被告。 其後盧官在庭上只讀出口供文件頁數,沒有宣讀內容,表示在此視為完全宣讀,之後傳召證人出庭。
首名出庭作證的辯方證人為勞校前校長唐志堅,他稱,曾於2003、2004年為改善勞校幼稚園校舍環境,向李燦烽求助。李燦烽約兩個月後回覆找到一幅位於林茂塘的土地,自己視察後感到滿意,當時土地上有民署的運動器械,問過主席不反對,政府便啟動批地程序。他稱,李燦烽在過程中無提過一個「錢」字,無提個人利益,有感對方對教育熱心,幫忙解決土地問題。
時任特首辦人員均稱︰不知是誰揀李做局長
時任特首辦私人助理譚嘉華、時任特首辦主任柯嵐都擔任李燦烽的辯方證人。律師主要問是何時知道李燦烽出任工務局長?譚嘉華回應在二○一四年底的任命批示刊出前曾有聽聞,但已忘記是何時知道;她亦不知是誰揀李燦烽做局長,「係上級嘅選擇,我唔清楚邊一個。」柯嵐表示,在相關批示刊登後才知道,被問通常是誰決定局長人選?柯嵐回應行政長官有相關權限,司長有提名權,但不清楚是誰揀李燦烽做局長。
譚嘉華曾出席2012年7月有時任特首崔世安和涉案商人的會議,被第十二被告賈利安代表律師包偉鋒追問會議內容。譚嘉華回應,已忘記自己曾經開會,特首每日開很多會議,接觸不同的社會人士,自己不會特別記得某一個會議,「我連開會都唔記得唔肯定,好難回答會記得會議內容」。
另外,第五被告史鐵生亦開腔反駁廉署證人。他解釋,其直接匯款給李燦烽及賈利安的家人,是因為自從公司投資內地,大分股東是港澳人沒有內地銀行戶口,他收到通知憑單入賬,從不審核收款人,「我一定照辦,廿幾年來都咁做」。自己也甚少參與公司的商業行為,「我係細股東,無需參與,連否決權都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