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9)日首次細則性審議《工會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認為,目前的法案,日後工會與現時具有部分工會職能的社團最大分別在於「認受性及代表性」。未來若牽涉到勞資糾紛時,「如果你(社團)唔係工會,僱主咪(可以)唔睬你囉」。
會議結束後的記者提問環節上,有記者關注工會與現時具工會部分職能的社團分別,陳澤武表示,現時本澳有逾400個勞工組織社團。以個人意見,工會具認受性及代表性,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的職權,但若只是社團性質,資方大可不理會。
有質疑指現行《工會法》法案的諸多規定反而會令對勞工社團限制更大,陳澤武則表示,若「厭煩」大可不過渡成工會,亦不排除有社團會因為過於煩瑣而不過渡至工會,則維持現有社團的功能。
陳澤武:會上無人追問集體談判權以及罷工權
被問到法案缺集體談判權以及罷工權的部分時,陳澤武指,會議上無議員追問,因「政府已經話呢個時間唔會考慮集體談判」,因公眾諮詢時沒有共識。至於罷工權,本澳《基本法》一直有保障澳人有相關的權利,而「勞工法」亦列明僱主不能阻礙僱員罷工。
二常會的秘書為工聯副會長、以勞工界代表被獲選為間選議員林倫偉,成員中亦有直選議員,分別為黃潔貞、梁鴻細、羅彩燕以及李良汪。
另外,法案建議工會會員須受僱於澳門僱主實體,陳澤武表示,原則上外僱亦可加入工會。而委員會關注若在澳門沒有分公司,卻有聘請本澳僱員工作的情況、自由職業人士及16-18歲人士等能否加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