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當局正疾如風地推進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並打算在完成45天的公開諮詢後一個月內便將法案送交立法會。惟目前修法諮詢文本沒有任何條文、缺乏清晰定義、內容亦被指廣泛、含糊,或讓市民動輒得咎。對此文本,資深律師何睿智 (Jorge Menezes)直指諮詢文本已經超越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文本建議新增的罪行將進一步限制本澳居民各方面的自由。在新「國安法」下,澳門人已無法「清者自清」。
何睿智形容這份法律像一把 「槍」,為政治需要而服務,毋須 「開槍 」兩或三次,僅以其作威脅便足以實現當權者的目的,「讓人在面對具爭議的根本問題上變綿羊。」
他又認為,現行「國安法」是經過深思熟慮,平衡了國家安全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這就是為什麼他們(政府)要修改它的原因:因為它是一部好法律。」現在當局想要的是一份「模稜兩可、不確定的法律,這樣就可以按照警察和政客們的意願來玩弄它。新法案並不關心人權和自由。它痴迷於壓制自由言論和政治批評。 」
何睿智又表示,政府已公開地表明了它的遊戲規則,一旦這個法案頒佈為法律,「我們將受到政治權力的擺佈:我們將受到政治審判,而不是司法審判。」
本媒上週以書面方式向何睿智查詢對澳區「國安法」的法律意見。以下為本媒提問及回覆的翻譯全文:
《論盡》:以法學角度,你對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有何看法?
何睿智:我非常反對該諮詢文本。新(國安)法律非關於國家安全的,只是一個幌子。這項法案是為了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批評政府以及公民參與公共生活;其目的是以刑事起訴和監禁的威脅下,讓批評的聲音噤若寒蟬。當局想要禁止社會對澳門、香港和中國政府的政治批評。而不幸的是,這將會奏效。
《論盡》:你認為該文本最大的問題是什麼?請詳述。
何睿智:有幾個問題,但有一個最值得注意的,(文本的)第1.4段的末端部分肯定了該法律將適用於 「破壞國家安全及其措施的個人」。諮詢文件證實了我們的想法:政府正在威脅那些反對施政措施和反對中國、澳門以及香港政府言論的人。這與國家安全關係不大,甚至毫無關係。它是在限制公民對政府政策、法規或決定進行批評和動員的權利。以下非我的觀點,而政府文本中亦已明確的,即該法律的目標是多重的:(一)反對破壞國家安全的人;(二)反對破壞國家措施的人;(三)顯示該法不是攸關國家安全,而是壓制對政府管治的異議。政府已公開地表明它的遊戲規則。
《論盡》:今次部分修法建議,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現行「國安法」只有「七宗罪」,但現時當局建議增建新罪行如「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文本2.3段)及「教唆或支持叛亂」(文本3.2段);又如以「團體或個人」取代「政治團體或個人」,此等已超越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內容,以法學角度,你認為這有問題嗎?請述之。
何睿智:這些的確是問題。首先,第二十三條限制了對 「行為 」的定罪,而非對言論。第二,罪行限於七種類別。因此,該法律限制的範圍便不能超過《基本法》所允許的、《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規定,即不能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建議新增的 「教唆或支持叛亂」 罪或 「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 罪很容易超出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煽動罪或其他罪行的 「行為 」的概念本身。
況且,單獨制定「教唆或協助」此等已在現時法律所規範的刑事罪行非本地刑法傳統。在本地的一些法律,如「共犯」已普遍適用於幾種罪行。將「協助煽動」罪與煽動罪本身定為不同的罪行,會打破了本地的法律傳統;允許引入一些在保護公民的權利方面沒有得到充分界定的新類別和概念,這甚至會使法院更易認為犯了刑事罪。顯然,這些違反了第二十三條的精神,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應 「自行」(而非由中國)制定。
建議以「團體或個人」取代「政治團體或個人」似乎也超出了第二十三條的嚴格措辭,而這是違憲的(《基本法》是澳門的憲法)。此外,它擴大了法律範圍,將與任何外部組織的聯繫視為犯罪,即使這些組織是學術、文化、藝術或慈善機構。這完全不合理且違反了《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或是當局想把澳門孤立於重視公民權利的民主世界和國際社會跡象。
《論盡》:亦有意見認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代「外國」並不合適,你認同嗎? 請述之。
何睿智:第二十三條提到了 「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新「國安法」希望將其擴大到非政治組織和非外國組織,這超出了第二十三條的範圍,並將法律的權限不受控地擴大。新法案的目的是使其儘可能地不被定義和極其廣泛,包括幾乎所有具有政治意義的行動和言論。幾乎所有與澳門以外世界的機構聯繫都可能屬於國家安全法的範疇,在一個全球化的世界裏,這是很可怕的。
《論盡》:現行的「國安法」實施十多年但未正式使用,以法學角度而言,你認為這份法律是否存在問題?
何睿智:現行的法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平衡了國家安全的利益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這就是為什麼他們要修改它的原因:因為它是一部好法律。政府並不希望有一部精心起草的法律。他們想要的是模稜兩可、不確定的法律,這樣就可以按照警察和政客們的意願來玩弄它。新法案並不關心人權和自由,它痴迷於壓制自由言論和政治批評。
《論盡》:你認為現在有否修法的必要性以及急切性?請述之。
何睿智:這法律生效後的13年從未被應用過,甚至連單獨一次都沒有。這顯示,(於澳門)國家安全根本沒有任何風險,而這也證明毋須對法律進行任何修改,更毋需如此「鋪天蓋地」地制訂修正案。(這樣做)它證實了新法案不是為了安全,而是為了限制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當政治批評被視為一種刑事犯罪時,政府將可以不受約束地壓制公眾輿論和反對意見。這是對濫用權力、不平等、缺乏透明度、腐敗等問題的一種邀請。如果在目前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讓他的家庭成員被任命為公職人員,可以想像如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權利受到長期監禁的威脅,會有什麼後果。
請記住澳門當局是如何處理蘇嘉豪及鄭明軒(事件),他們亦只不過呼籲抗議行政長官的決定而已。根據新的法律,類似的行動將更不容易進行,而且處罰也會更加嚴厲。
《論盡》:有意見認為,一旦該等修訂內容成為法律,由澳門《基本法》所保障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將會受到侵害,你認為新「國安法」生效後,《基本法》還能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嗎?
何睿智:一旦這個法案成為法律,澳門《基本法》就不會有任何幫助。諮詢文件在第1.1段已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這問題上只有 「一國」 的責任,而沒有 「兩制」 的區別。換句話說,該法律將遵循中國法律的模式,而不是《基本法》的模式。亦即是說,只有 「一國」,沒有 「兩制」,只適用 「一個」制度:中國內地的制度。因此,《基本法》將變得幾乎毫無用處。這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和一九八七年簽定的《中葡聯合聲明》。
另外,在澳門,政治敏感的問題上,法律的措辭並不那麼重要,因為它將很容易被警察和法院扭曲和操縱,正如他們在處理有關市民示威的權利和取消立法會直選候選人資格方面那樣。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分權和司法獨立的原則不會獲得澳門政府的尊重。因此,一旦這個法案頒佈為法律,我們將受到政治權力的擺佈:我們將受到政治審判,而不是司法審判。
由於這個原因,將澳門特區的這項法律與尊重法治的民主國家中,類似法律進行比較(如諮詢文本的第二部分所見)是錯誤的,因為在所謂的國家安全問題上,澳門不會尊重法治和分權。
我們都知道,如果有人被澳門警方指控違反國家安全法,那麼這個人在法庭上將會遭到厄運。在調查開始的那一刻,我們已經知道法院的最終裁決會是什麼。這就是立法會候選人被取消資格的情況:一旦警方被告知開始調查,我們都知道,上訴是注定要失敗的。這就是在不尊重法治的社會中發生的事。我們不能相信有關部門會以法律、公正獨立地處事。
《論盡》:當局建議增「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文本2.3段)及「教唆或支持叛亂」(文本3.2段),你認為有關建議會否令本澳的言論自由進一步收窄? 請詳述原因。
何睿智:絕對的。它不僅將行為,還把言論定為犯罪。如果一個人在社交媒體上寫了一篇批評中國共產黨或行政長官的帖子,這可能被認為是煽動或挑起七類暴亂之一。新法律的措辭如此模糊和廣泛,以至於任何事情都可以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它將思想的表達定為犯罪,除非是支持政府。批評將成為刑事犯罪的邊緣。
這些都是軟弱和恐懼的表現:澳門政府害怕自己的人民。行政長官不是為其人民服務,而是想控制他們,而這也是他缺乏政治合法性的結果:他不是由人民選來治理人民的,他是被強加給我們的。因此,他很害怕我們。那些不能以理服人的人,就用蠻力來對人施加權力。
這法律就像一把槍:只要有政治需要,就會成為 「射擊 」公民的工具,甚至毋須 「開槍 」超過兩三次,僅僅以其威脅,就足以達到他們的目的:在有爭議的基本問題上把人們變成綿羊。
《論盡》:修改「國安法」後,澳門市民是否可以做到「清者自清」,不怕觸犯「國安法」(不論是有心還是無心)?
何睿智:每一個反對政府政策的人都有充分的理由去憂慮(新「國安法」)。首先,因為這將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第二,因為法律將是如此廣泛和模糊,任何人都將好容易地被認定為犯罪;第三,因為政府已經說過,中國的制度(或原則)將適用,而不是澳門《基本法》;第四,因為我們將無法依靠獨立的法院和分權來處理政府視為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第五,因為司法程序將不公開,所以任何濫用權力或司法不公不會受外部監督;第六,因為將有精心挑選的法官來審判這些案件;第七,因為法律將授予警察程序性權力,這些權力將侵犯隱私,並且不給予被告足夠的辯護權。
當一個案件被視為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就不存在所謂「清者自清」。當法律是模糊和寬泛的時候,亦沒有所謂的「清者自清」,因為任何事情都可能被這種模糊和不明確的法律措辭所網羅。只有相對清晰明確的規則,才有清白可言,因為清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套模糊的規則下,「無罪」 或 「有罪」 在於警方和政府,而非法律。當幾乎任何行動或言論都可以被定罪時,沒有人是無辜的。
《論盡》:你認為《國安法》若按照諮詢文本的建議進行修改後,會對澳門產生什麼影響?請述之。
何睿智:澳門將成為一個不那麼有趣和有創造力的地方,一個當人在面對有爭議、根本問題時,都將被迫閉嘴或只能同意政府和當權者的地方。恐懼將決定我們是否要表達意見,而非信念。在有爭議的問題上,強制的一致性(觀點)將成為規則。對權利和自由越來越多的壓制正沖淡澳門精彩的多樣性、政府將不會被追究責任,因為言論和新聞自由將被進一步限制。此外,由於沒有足夠的透明度,濫用權力、腐敗和無能將比現在更加嚴重。
《論盡》:有意見擔心以現時修法內容及方向的「國安法」一旦生效後會影響本地營商環境,你認同?請述之。
何睿智: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外國投資和生活在澳門的外國人。然而,中國和澳門政府似乎希望外國人離開澳門。這在某種程度上解釋了為何出現非理性防疫措施和現時塑造大灣區的方式。此外,大量資源將來自中國,而不是外國投資。因此,澳門將被人民幣所馴化,亦將成為一個單一色彩的社會。
由於澳門如此之小、如此依賴中國,儘管缺乏法治、透明度、問責制和多樣性將影響企業,但不會對澳門的經濟前景產生很大影響。中國正慢慢買斷澳門的自主性和獨特性。
《論盡》:若你對這諮詢文本還有其他看法,請述之。
何睿智:諮詢文件第1.4段指,「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務是中國的內政,不受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這違反了澳門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它於其他一些國際條約和組織下的國際義務。它顯示出(當局)對國際關係完全缺乏瞭解。澳門不能想成為國際社會的一部分同時但不受任何國際義務的約束,而這只是當局完全缺乏(對國際關係)理解及做好管治準備。
新法律亦將違反刑法中神聖的 「合法性原則」,該原則不允許使用模糊的語言,如破壞 「國家根本制度」、「國家穩定」(文本中第2.2和2.3段)。對於如此模糊的指控,幾乎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辯護。
新法律的「治外法權」將可對外國、非居民在國外的行為或言論定罪,這意味著外國記者若在外國報章批評中國、澳門、香港政府的政治措施可能被檢控及受到國際通緝令,而這是無意義的。
此外,香港和中國也有治外法權,即適用於非中國公民或居民在國外實施的行為的法律。這意味著,一個非居民可能會因為相同的 「犯罪 」行為而同時受到來自同一個國家的三個法律體系(中國、香港、澳門)的刑事訴訟。這是很荒謬的。難道沒有人想過這個問題嗎?
新法律不僅違反了《基本法》和中國的國際義務,這也是一個「嚴重」的政治錯誤,它表明行政長官缺乏能力和政治遠見。在中國背景下,澳門將不再是特殊的,它將變得和其他中國城市一樣,缺乏自由、多樣性和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