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舉行修改《國安法》行政法務界別專場公開諮詢會,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副會長李煥江建議,在與特區以外組織建立聯繫的條文上,參考香港規定,列出更明確的不法行為,例如對「澳門特區的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中國或澳門特區進行制截、封鎖或敵對行動」等。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港區國安法》勾結罪列舉的一系列罪狀值得參考。
黃少澤說,《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勾結罪,同是次澳區國安法諮詢本文建議所修改的以澳門特區以外的組織、團體、個人建立聯繫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樣,只不過澳門採用「聯繫」的字眼。
聯繫外國媒體要有指引? 黃少澤:不發指引因一般人智力就能理解
葡英傳媒協會理事會秘書陳嘉俊表示,修改《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引入情報通訊截取,以及將外國勢力的聯繫對象建議修改為不一定是政治性組織,澳門的外媒工怍性質必然會同外國的媒體或團體有聯繫,他問,當局會否推出更清晰的指引給新聞工作者?
黃少澤表示,一般不會給予指引。立法一定儘最大努力明確各類犯罪的罪狀,而且執法及司法上,一定要嚴按罪刑法定原則。他說,全世界的立法都依照善良家父原則,即以一般人的智力都可以理解得到的標準去進行立法,「我推定你有一般人的智力都理解得到法律的規定,而且一般的智力都可以執行、守法。」
「即是一定要故意危害國家安全,你要實施這方面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故意、有罪狀、有事實的情況下,才會觸犯法律的規定,不是說你同哪裏交流,就會觸犯,而是要故意的行為才會觸犯。」黃少澤提到,某人因職務關係有責任保管秘密,如因疏忽而沒有做好保密工作,導致秘密洩漏,亦要承擔過失保管秘密的刑事責任。
刻意套取國家秘密構成犯罪
黃少澤續稱,有些人說不知甚麼是國家秘密,在採訪過程中,如果有人提到國家秘密,媒體不小心將消息發出,需要分析是否故意,如果非故意就沒有問題,反之,「你刻意為之,接近某人保有國家秘密,你向他套,請他吃飯,然後接近他,去攞他的資料,洩取後擴散出去,都構成侵犯國家秘密罪。」
轉載涉國安犯罪文章同樣構成犯罪
另外,刑事法研究會理事陳先生表示,外文報章有很多轉載文章或評論,如出現違反國家安全,如何追究相關責任?黃少澤表示,如果一篇文章涉及誹謗、侮辱、恐嚇、國安犯罪,之後作出轉載,同樣構成犯罪。他重申,按善良家父原則,一般人的智力能夠辨別文章會否構成犯罪。
賭場員工都要宣誓效忠? 黃少澤:將來分析、評估
陳先生表示,一些領導人員不知自己適用《刑法典》三百三十六條(等同公務員)的規定,他希望政府對公共資本企業,特許合同私人企業或機構多加宣傳。
黃少澤回應稱,《刑法典》三百三十六條,是從刑事角度判別賭場職員都屬於公務員,將來是否要沿用這一標準,要在將來立相關法律時作要考慮及評估,「為何1996年的《刑法典》將這部份人(賭場員工)列入,因為當時博彩是專營,專營公司的員工視為公務員的其中一類,它主要為了刑法適用的規定。」
他續稱,將來是否將賭場員工視作公務員列入需要宣誓效忠行列,將來在相關法律立法或修法時值得作分析、評估。
非中國籍的公務員宣誓需符合其身份
公職人員協會會員大會主席姍桃絲表示,解釋會清晰了其他國家如何干預澳門或國家的內政,該會包括中國籍及葡國籍公務員,一直以來都支持《國安法》,並表示「百份之百同意」,但亦有小部份人表示擔心,她問,公務員應如何去做?
黃少澤回應稱,國家安全面前,人人有責,但當中分為不同層次。諮詢文本建議的一般性規定,包含了標的、宗旨,以及澳門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及其他人,對國安應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兩者是有區別的,將來推出具體條文時會非常清晰。
「不會強迫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去做與他身份不相符的工作或責任。」黃少澤續稱,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本身要承擔一定義務,要配合、執行相關《國安法》,並要守法,亦包括其他義務。
公務員宣誓方面,他說,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法案只規定了一般原則,將來如何宣誓又各部法例去規定,非中國籍的公務員的宣誓要符合他們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