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澤:修改國安法表明嚴格履行基本法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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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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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9月9日 20:20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今日主動回應最近有聲音提出修改「國安法」是否違反「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主體的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而政府今次修改國安法,則將犯罪主體擴展至所有「組織或團體」。黃少澤強調,修法並非違反基本法,「唔係立咗法算數」,修法正表明本澳嚴格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責任及義務,不單刑事法,行政法等一系列亦要包含在當中。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所以,第二十三條亦是憲制性條款,而並非刑事法律的規範。第二十三條只是原則性和概括性地指出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出特區防範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重點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刑法上只能有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張國華表示,現行的國安法是刑事法,必須對於犯罪行為作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國安法在貫徹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不能夠照搬照原它的原文,否則於禮不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不僅可以體現在刑法上予以處罰,亦可以體現於社團法律規範。一旦作出相關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因此,不能簡單地「畫地為牢」,機械地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任務只侷限於刑事立法。

張國華又稱,隨時代和社會發展,國家安全的利益廣度和深度不斷發生變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國家安全利益不僅局限於傳統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要與時俱進。修法針對犯罪形態和手法變化,增設教唆和支持叛亂罪,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對有關罪名、罪狀、犯罪主體、法律適用範圍等作完善,以適應今時今日的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制保護需求。

他稱,是次修法遵守憲制、堅持問題導向、尊重傳統、保障人權,體現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維護國家安全條款的持續貫徹和認真落實,不僅沒有抵觸基本法,而是特區在中央的支持和信任下,切實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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