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批修改國安法因權力核心底氣不足 「一日到黑掛在口邊﹗」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92943

時間:2022年08月31日 20:20

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探討修改《國安法》,當中,數名聽眾在大氣電波當中稱自己支持修法,其中有人問政府有關通訊截取方面會否侵犯私隱。另外,有批評修法的聽眾指文本空泛,容易讓人踩界,這名聽眾說,很少聽到人權發達國家將《國安法》「一日到黑掛在口邊」,質疑「權力中心」底氣不足,且因為政權非人民授權,導致「時時刻刻都擔心」。

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今日探討修改《國安法》,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邱庭彪、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煥江、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出席。

(左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煥江、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邱庭彪、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

支持修法都擔心私隱

聽眾陳先生一開始稱自己支持「成立《國安法》」,被糾正後稱自己支持修改《國安法》。他稱,近年香港亂,又有台灣反對勢力擾亂國家安全,美國亦「搞事」,但澳門沒有香港般的「家底」,完全靠旅遊業,現在經濟環境,如果出現「香港的情況」,將雪上加霜。

支持修法的他提出情報截取的問題,「黃司(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之前表示,通訊(截取)要法官批;但如果查不到國安(犯罪),而發現鬧人,侮辱其他人,又會否犯罪?」

聽眾李先生一開始稱認同「修法加入煽動部份」,被糾正後稱認同支持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但是,支持修法的他提出,新增情報監聽方面的條文不清晰,會否侵犯市民私隱?

批評「歐美政客以中國威脅論醜化中國」的聽眾孫先生支持修法,認為《國安法》能讓澳門居民安居樂業,他問,外國情報人員工作有專業組織,澳門有沒有相對應的專業人士從事反間碟工作?

以「不是建制中人」形容自己的聽眾李小姐批評文本空泛,容易讓人踩界線。「如果我講的言論是沒有漣漪,即是講廢話,我講嚟做乜,真是很恐佈﹗以言入罪。」她說,很少聽到人權發達國家將《國安法》一日到黑掛在口邊,「是否因為政權不是人民授權,而是打返嚟,(導致)時時刻刻都擔心,權力中心,是否底氣不足?為何要咁樣?」、「如果我轉發外國傳媒新聞,中央不中意聽,是否教唆?」

薜仲明:通訊截取將破壞減到最低 

薜仲明回應時,指李小姐的觀念「非常錯」,他稱澳門是法治社會,刑法有罪刑法定原則,罪名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才可進行調查。

薜仲明稱,特別是國安犯罪發生後,對國家、特區及市民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很多國家及地區,採取情報通訊截取是預防措施,希望在嚴重犯罪發生前,第一時間阻止「禍害」,讓破壞減到最低。「至於甚麼間碟(問題),我相信他(孫先生)想理解執法部門的情況……」

未有具體條文在手 邱庭彪籲公眾「唔使驚」

本身兼官委議員及行政會委員的邱庭彪,以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身份出席節目,他說,相關犯罪構成是包括「故意」以及罪刑法定原則,他呼籲市民「唔使驚」。

兩次強調未有法律條文在手的邱庭彪表示,要對法律制度有信心;如果市民沒有做過有關行為,是不會有罪。「最主要你的心裏沒有想過危害國家安全,沒有想過做這些行為,你就唔使驚,當然有些人會太過份,觸犯言論自由,其實所有的言論都有界線,好像澳門你在說一些事實,但侵犯了別人的私隱,都可以判犯罪……」

對於邱庭彪的言論,聽眾李小姐表示,「用心嚟衡量?我仲驚,我話你係就係,仲恐佈﹗」邱庭彪其後再解釋,某人心中想了一件事而又作出行動了,就是「故意」,評價「故意」是以之後有沒有相關行為作出而去判定;李煥江稱,本澳重視市民基本權利,如刑法典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等,要構成犯罪須符合所有主觀及客觀要件,若市民未有做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居民不會因單純以思想而被入罪。

建議強化教唆獨立成罪 曾翔:被教唆作出最嚴重國安犯罪已「國破家亡」

曾翔表示,修改《國安法》建議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也新增現時行之有效的訴訟措施和調查手段,用於國安犯罪上。《刑法典》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就教唆及幫助行為有處理規定。在《國安法》中,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是最嚴重的罪行,「如果一個人被教唆或被幫助作出這三種最嚴重的國安行為(犯罪)後,其實已經國破家亡。」

他稱,現時法律沒有辦法有效預防及阻嚇涉及教唆或幫助相關行為的人,國內及香港都對教唆或幫助行為作獨立處罰,澳門在預防或制裁的標準上都應睇齊。曾翔強調,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沒有改變澳門的刑法基本原則。

節目完結後,曾翔被記者問及,根據《刑法典》,被教唆者沒有作出有關行為就沒有事;但修改《國安法》後,就算被教唆者沒有作出有關行為,教唆者是否都會有機會被控?

曾翔稱,根據《刑法典》第二十五條,強調被教唆人如果犯罪,教唆的人都會按正犯去處理;而《刑法典》二百八十六條,亦有公然教唆犯罪規定,不需要理會被教唆人最後有沒有犯罪,教唆的人只要透過公然方式去作出,法律就認為要處罰,他稱,由此可見,澳門刑法有對教唆犯有原則的規定,亦有例外規定公然教唆犯罪的情況。

被追問如果並非公然作出教唆,被教唆者將來又沒有作出有關行為,教唆者又是否犯罪?他稱,這不可以說是新增的條文,目前《刑法典》對教唆,沒有要求公然或私下作出,只要實施了犯罪就會處理,只不過有例外情況。考慮到最嚴重的三種犯罪(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活動)的嚴重性,政府建議強化教唆犯及幫助犯的刑事政策,將教唆犯及幫助犯獨立成罪,加重處罰。「我們不是說將現在法律沒有規管的行為,標籤了做教唆,只是將它獨立抽出來處理,是一種另外的例外處罰方式。」

他續稱,諮詢文本強調,目前對單獨的教唆行為未能有力回應,因此政府建議強化處理,將不論任何方式的教唆他人作出叛國、顛覆活動、分裂國家行為,都獨立成罪。他強調,澳門刑法有先例可循,政府未來的立法,會嚴謹、清晰、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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