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與者會在今日舉行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諮詢會上問及日後市民的日常通話及通訊軟件會否被當局監控。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稱,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是「國際慣例」且日後本澳情報截取須符合嚴格的前提條件。
他又認為,若居民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毋須擔心,「你係坦蕩蕩、你係為國家㗎、你唔需要擔心」
通話、微信、WhatsApp等均被監控?
黃少澤:情報截取由司法審批及監督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常務委員袁潤森表示,修法建議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一般市民可能會憂慮,「日常講電話,用微信、WhatsApp呢啲通訊,會否都被監控?」
袁潤森隨即又提出,將來當局如何監督以及約束該措施。
據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是基於《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可依法對通訊自由進行干預,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偵查, 執法部門可依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對特定人士的通訊實施監察。特區政府建議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規定基礎上,創設「情報通訊截取」的預防性措施,並規定於《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使相關工作在法律嚴格規範下進行,同時對利害關係人 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據文本建議,聲請採取有關措施須受「具權限法官的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的制度所約束。
黃少澤在回應時稱,當局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與其他地方有不同,即本地完全是司法審批及監督制度,情報截取須符合嚴格的前提條件,必定要經由法官審批才可作為法庭證據之用,否則只是一個情報,只能作為警方偵查之用。「情報攞出嚟,到底可否成證據須由官批准⋯⋯若唔係只係一個情報,只可由警方作為偵查之用,而唔可以作法庭證據之用。」
他又強調,修法所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與現行或剛生效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受司法機關監督。
至於該措施會否對市民造成困擾及擔心,他則認為該措施有「一系列程序、要件,法官監督住、審批住,呢啲全部係保障⋯⋯如果你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你係唔需要擔心嘅,你係坦蕩蕩、你係為國家㗎、你唔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