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22)日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中,多名記者多次提及文本內容不清、無定義,擔心市民可被「以言入罪」,且一旦澳區國安法生效後市民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該法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稱,不是以文本定罪。對於罪或非罪的問題,澳門法律採用「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在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及於2008年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時,特區政府草擬一份條文清晰、完整的草案以便市民清楚每項條文內容。但今次修改的諮詢文本只得籠統的內容,並沒有具體條文,擔心此文本內容損害市民的基本的權利及自由。
黃少澤回應時稱,由於自己並沒有參與當年的23條立法,不知當時有公佈文本讓市民討論。但按澳門法律公開諮詢的模式及要求,不會提供文本,只公佈「大概方向、體系」。
至於如何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他則稱,以用「法律保障」。修改該法是按照國家憲制、《基本法》的規定,亦充份按照國際人權公約所訂立的規則去進行有關修法,「這個便是保障」,但首個原則是遵守憲制。
不知者不罪?
黃少澤:澳門法律採用「罪刑法定」原則
亦記者指出,文本諮詢內容不能讓市民了解甚麼是罪、有可能犯了甚麼罪,如在「國家密秘」的定義不清時,當市民不知何為「國家秘密」時,其是否有保密的義務?
對於罪或非罪的問題,澳門法律採用「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律條文對於罪狀的描述、構成犯罪的要件作出明晰規定, 司法及執法部門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判斷及判定,「唔係通過諮詢文本就定佢(市民)犯罪,法案條文遲啲推出嚟,到時行政會、立法會、市民都可充份發表意見。」
他又強調,並非以諮詢文本去定罪, 而是法律去定罪及判刑,而法官以法律進行工作,而非法官自己「諗出嚟」。
澳門法律採用「罪刑法定」原則,即在《刑法典》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事實可受刑事處罰,以作出事實之時,其之前之法律已敘述該事實且表明其為可科刑者為限。」 這就是說,當某一人作出了某項行為,只有在當時的法律中明文規定有關行為構成犯罪,並可對之處以刑罰時,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使其受刑事處罰。
何謂秘密?留待《保密法》規定
黃少澤:有機制向中央確認何為「國家秘密」
在回應「澳區國安法」諮詢內容中沒有定義「國家秘密」,黃少澤稱,特區政府初步想法,擬在《保密法》內規定,而《保密法》隨後將進行立法工作。而日後「澳區國安法」則會繼續保留一條:司法或執法機關審理有關「國家秘密」個案時,若有疑問,除了按《保密法》所規定的內容都仍不清晰,亦都有機制透過政府向中央政府獲取證明,以確保是否國家秘密。
「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國家機密」提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 並將該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
他續稱,現行有「國家機密」的定義, 政府在認定「國家機密」的過程若有疑問可以通過特區政府向中央取得相關證明是否國密。「國家秘密」若在「澳區國安法」規定「不方便」,故內部已形成廣泛共識,認為放入《保密法》作規定更適合。「法律配套是完整的,符合現行相關的法制。」
黃少澤又表示,接現時「國安法」的規定,審判須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機密」除外。將來的「國安法」亦採取這原則,「一般係公開進行,但有啲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可能係全部或者部分訴訟會秘密審理,但這係由法官最後決定,唔係警方決定。」
據現時規定,「國安法」所規定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須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公開進行,但涉及本法第五條的刑事訴訟程序,如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損害,法官可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