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動保法討論 虐待動物擬列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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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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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6月19日 20:20

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將稍後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將殘酷對待動物列為刑事罪行,刑罰最高監禁3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最高10萬元。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保護動物法案已經討論了七年時間,政府吸納了各方意見,以及參考了其它地區的經驗後,建議將虐待動物的行為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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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的一般規定

法案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法案也規定在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法案也規定了飼主的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監管部門在動物保護方面的職權

法案規定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政總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法案也規定,禁止捕捉野生動物,取得民政總署的預先許可,方可飼養野生動物。用於商業或康樂活動的動物,須取得民政總署的許可。

動物的管理

法案規定,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當防護措施。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法案也規定,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政總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

處罰制度

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最高澳門幣10萬元。

過渡制度

另外,法案規定,法律生效前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被問及執法部門由民署還是警方負責?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執法範疇由民署負責,如果涉及刑事,例如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可能會交由警方調查,民署再跟進有關的處理工作。對於動保團體一直爭取立法規管獸醫執業的情況,吳秀虹表示,由於監管獸醫執業涉及自由職業,因此,不是《動物保護法》涵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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