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氹北卓家村十棵古樹開路爭議,令社會延伸關注本澳現存616棵古樹名木以至整體的樹木保護狀況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機制。新澳門學社(下稱,學社)日前向立法會提交請願書,要求檢討和跟進《文遺法》有關古樹保護規定的實施情況,內容圍繞文化局依法就保護古樹的角色與職責、法律對移植或移除古樹的具體執行和保障機制、古樹的法律性質與地位及另訂自然遺產專門法例的需要。
學社所提交的請願書中指出,文化局作為《文遺法》主要執行實體之一,其在古樹保護工作上的角色備受關注,但局方一直未對卓家村爭議作具體取態。雖然《文遺法》訂明「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即市政署對保護古樹有一定責任,但不代表文化局可置身事外或完全欠缺積極主動性,因為法律同時規定判定古樹的定義之一是「具特殊的歷史或文化意義」;而當古樹破損或毁壞時,持有人等應立即通知的其中一個部門選項亦正是文化局。
學社進一步指出,《文遺法》第106條規定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錄》所載樹木,例外情況之一是「屬重大公共利益」,但法律並無訂定評估、判斷和宣告「屬重大公共利益」的明確程序,例如在卓家村爭議中如何判定工務局提出的交通規劃是否屬重大公共利益,這關涉文化局居中的法定權責:是否有權責在哪些期間主動或被動地發表屬否具約束性的意見?同時,《文遺法》第32條明訂了拆除法定文物的程序,即須由特首經聽取文化局具約束力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一旦移植或移除古樹時又可否參照有關較嚴謹程序?
學社亦表示,古樹的法律性質和地位在《文遺法》立法過程中亦有爭議:古樹屬於文化遺產抑或自然遺產?有關古樹的規範內容僅被置於《文遺法》的最後及過渡規定而非自然遺產專門法例是否合適?若干問題涉及《文遺法》的立法原意和適用情況,而法律生效至今已滿八年,社會對古樹名木以至整體樹木的保育日益重視,通過該法的立法機關有責任及時檢討和跟進,務求日後更完善維護和宏揚這些極珍貴的歷史遺產。
根據《請願法》,立法會主席在接到請願書後30天內,其中可基於請願牽涉與立法會專有權限的事項,或如認為請願關係到本澳重要利益時,將請願書交予一個小組委員會審議,製成附有相關建議的最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