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選議員李振宇表示,為了加強本澳的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發展,特區政府應就環境評估法立法。故此,他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會否考慮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及有無相關立法規劃。
身兼工聯副理事長的李振宇指出,特區成立以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項大型基建及私人工程項目相繼興建,環境問題逐漸顯現。又指,為加強環境保護,2009年度施政方針指,計劃引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環保局於2009年制定了《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下稱:指引),以規範和統一環評報告的內容。2013年,環保局又推出《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試行)(下稱:清單),以界定和釐清工程項目是否需進行環評的統一判斷準則,後於2017年推出修訂版,並更新《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系列。然而,相比臨近地區,「本澳在環境影響評估法律保障方面仍有待加強」。
李振宇又稱,廉政公署在早前公佈的《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指出,就疊石塘山建築項目而言,無論是環保局進行的環境評估還是民政總署(現市政署)進行的綠化、景觀評估,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僅有部門發出的指引,對建築項目的申請和工務局的審批並沒有約束力,對於發展商是否落實環境評估報告等專業報告所承諾的條件,也未有具約束力的法律機制進行監察及審核。又稱,廉政公署認為,環保和市政部門應盡早完善與環評、景觀、綠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保護自然環境和山體綠化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他認為,作為加強環境影響保護的一種環境管理手段,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科學程序預先評估某一工程在施工及營運階段對環境的潛在影響,從而針對有關工程項目提出預防或消減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由於指引和清單缺乏法律約束力,相關行政指引的實際執行情況令人擔憂」。
內地及台灣均制定法律評估環境影響
李振宇又表示,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內地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台灣亦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預防和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達至環境保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