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及兩名商人涉嫌賄賂洗錢案:被羈押路環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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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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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2月24日 18:18

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資料相片)

檢察院今(24)表示,土地工務運輸局前領導及兩涉案人涉嫌賄賂洗錢被羈押。又指,對其餘五名涉案嫌犯分別採取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接觸等強制措施。

廉署於今早公佈該案件並證實該前領導為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至於涉案兩名商人則並沒有透露,據傳言指姓蕭和姓關的地產商。

8名涉案人士移交檢察院偵辦

檢察院在其下午發的新聞稿指出,在2018年期間,廉政公署於調查報告揭發本澳多個建築項目存在違規情況,經分析有關調查報告,檢察院發現當中存在刑事違法行為的跡象並開立刑事偵查卷宗,相關案件由廉政公署繼續偵查。

檢察院又指,廉政公署已完成案件的初步偵查,並將8名涉案人士移交檢察院偵辦。初步案情顯示,該前領導涉嫌非法收取其他涉案人士的不法利益,在多個建築項目為其他涉案人士提供協助,使相關工程項目申請獲批或獲得加快審批,從而令有關涉案人士獲取巨大利益。又稱,案中人士亦涉嫌「透過迂迴隱蔽的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及將涉案資金作不法移轉」。該名前領導亦涉嫌以投資為名,「以虛假入股其中一名涉案人士的公司為手段,合謀令其一名親屬向有關當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許可並獲批准」。

檢察院

經首階段偵查,檢察院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該8名嫌犯分別涉嫌觸犯以下系列罪行:《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最高可處至8年徒刑;《刑法典》第339條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 最高可處至3年徒刑;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 最高可處至8年徒刑;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1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涉及投資居留的「偽造文件罪」 ,最高可處至8年徒刑。

檢察院又表示,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且所涉利益及金額相當巨大,為防止相關嫌犯逃離澳門和擾亂續後刑事偵查的取證工作,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案中3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並對其餘五名嫌犯分別採取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接觸等強制措施。又指,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後續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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