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取態轉硬? 李振宇:罷工權立法不可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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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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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2月5日 22:22

工聯三名議員李靜儀、李振宇及林倫偉早前都對政府公佈的《工會法》諮詢文本發表了意見,而對於備受批評及質疑「文本缺集體談判權以及罷工權」方面未見有強硬取態。特首賀一誠於11月回應傳媒問及為何在《工會法》諮詢文本沒有提及談判權以及罷工權時表示,現時《基本法》已確保罷工權,故認為毋需「搬來搬去」。今(5)日代表工聯的間選議員李振宇以「罷工權立法不可迴避」為題發文,這或是工聯對罷工權取態轉硬的先兆?

身兼工聯總會副理事長李振宇在其文中指出,政府近期進行「工會法」立法諮詢,不過諮詢文本未能完整把集體勞動關係闡釋清楚。又指,討論到集體勞動關係,須先瞭解「勞動三權」和相應的「勞動三法」。即自由結社權對應的是工會法,集體談判權對應的是集體合同法,而集體行動權對應的則是罷工法。

工聯總會副理事長、間選議員李振宇

李振宇強調,勞資矛盾和利益衝突是客觀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失,而集體行動即罷工作為保證集體談判結果的手段,是勞資矛盾和利益衝突的必然結果,亦是避免兩者之間矛盾進一步激化的手段。所以,積極對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進行必要的立法,可以有效將衝突控制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中,尤其是對於後者,倘若壓制罷工權,可以預見只會導致更加激烈的勞資對抗和混亂的社會秩序。」

《基本法》基本權利內容寬泛而不確定 需要通過具體法律制度加以落實

李振宇表示,其不認同意見指本澳《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已賦予居民包括罷工的各種權利,因此無需在「工會法」中重提。首先,相關基本權利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和公民的關係問題,對於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並沒有直接的效力;其次,基本權利內容寬泛而不確定,需要通過具體法律制度加以落實。

他認為,一個沒有被法律規範的罷工行動肯定會比一個被法律規範的罷工行動更加危險,對社會的和諧危害更大,這與立法初衷不符。他指出,大多數人可能以為集體行動法只講僱員的罷工權,但其核心內涵理應包括兩個方面:從僱員角度是給予罷工權,當談判沒有結果時,僱員會以罷工形式進行持續抗爭,維護其勞動權益。從僱主角度,也可以採用閉厰、解僱(賠錢與否的問題而已)等形式來避免僱員的過激、過分要求。況且本澳《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明確賦予了僱主以「無理解僱」員工的「必殺技」,在如此不對等的情況下,要讓僱員放棄或者剝奪其談判和罷工的權利究竟意慾何為?

李振宇又以近期香港外賣平臺Foodpanda旗下外賣員不滿公司下調每單送餐費而進行的集體罷工為例,指出由於該等人員「在沒有在工會參與下經過談判,直接跳到罷工,此舉讓商家措手不及,事件表明在沒有法律規範、工會未能代表工人參與集體談判下而直接行使罷工權,事態將會變得更加激烈和難以控制,自然對社會也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以「見步行步」處理「集體談判權」及「罷工權」做法顯得底氣和魄力不足

李振宇又稱,理性對待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倡的「勞動三權」,尤其是「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是對待「工會法」立法最起碼的態度,動輒就將「勞動三權」「妖魔化」,先入為主認定會破壞勞資關係、社會和諧,顯然缺乏討論問題的善心和誠意,實不可取。至於政府,對「勞動三權」的立法取態,以及具體規劃,是「一步到位」?還是「分步走」?宜明朗化,「見步行步」的做法顯得底氣和魄力不足。

李振宇強調,在「工會法」立法問題上,做好頂層設計和長遠、整體謀劃更利於凝心聚力,有助於立法工作和確保立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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