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首次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作出澳門選舉史上最大規模的DQ (取消資格)非建制參選人的「壯舉」,事件自是在本澳引起強烈迴響,外地媒體也關注報道–澳門選管會可謂代替旅遊局的對外推介澳門的角色,可惜這是向外展示了澳門極之負面的形象。顯然,選管會這個DQ 決定,之所以引起極大爭議,當中主要問題有二。一是法理依據甚是蒼白,甚至被質疑違反法治原則;二是選管會做法被批粗暴,所謂的「籠門任其搬」、「紅線浮動/飄忽」,卻是漠視市民基本的政治參與權。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這條確保居民政治參與權的條款,正是寫入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那麼,本澳居民如何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這在立法會選舉法有清晰具體規定。
然則,無論在《基本法》有關立法議員的資格,以及選舉法對參選人/候選人的規定,都沒有明文要求必須是愛國者,更無規定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無疑,在1993年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時期,跟現在態勢有很大變化,若須適時地與時俱進之需,有相關權力的機關應該透過法定程序處理,又或最低限度起碼在開始選舉日程之前一段合理時間裡公開作出清楚說明。至於選舉法則大可在去年透過立法會修改。
但現在問題是,在一大批參選人遭DQ後,選管會卻突然間拿出新規則,這明顯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亦有違法治精神。事實上,涉及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之事宜,理應須有法律作出規範,這在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依法」外,根據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慣稱立法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九種/類「事項須由法律予以規範」,其中最明顯的:(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制度;(四)選民登記和選舉制度。
可是,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的要求/所規範行為的情況下,選管會就憑著其如密件的新準則剝奪了部分永久居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部分永久居民的選擇權(他們所支持某些理念或政治主張的人士)。
另一方面,選管會剝奪20位永久性居民的參選資格,被質疑欠缺足夠法理依據外,所謂的指控證據亦甚不合理,甚至被批評「亂嚟」、「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令人感覺到,澳門街是否進入了荒謬時代。
當中,被DQ參選資格的現任直選議員吳國昌,其中「證據」在議會內外「宣傳違法普選」!但是,在2012年3月,時任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長期從事港澳工作)闡釋基本法時清楚講明,基本法「並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
另一個被DQ參選資格的現任直選議員蘇嘉豪列舉一些「荒唐證據」的例子:在立法會審議法案時引述律師公會的意見發言,被標籤為「反共言論」;批評政府利用防疫禁止遊行集會、表示新聞自由受到打壓被冠以「反對本地施政」;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中心負責人提出意見被定性為「與外國勢力勾連」。
然,如果這些所謂的「證據」成立,澳門街還是奉行「一國兩制」、嚴格遵循基本法的地方嗎?
最後,題外話。也不必諱言,面對目下複雜國際態勢以及全球疫情所衍生問題等等狀態下,澳門街當然難以獨善其身。不過,權力者也毋需太緊張,不是有句話要相信群眾嗎?澳門是愛國基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9年12月到訪澳門時,肯定澳門回歸以來的成績是:譜寫具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華彩篇章。當中亦表示,澳門同胞發自內心擁護「一國兩制」;並指,澳門同胞有愛國傳統、強烈的國家認同感,是「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的最重要原因。
既然之前有實踐「一國兩制」成功的基調,理應更有自信地繼續原有成功模式向前行,但怎麼卻轉航向跟隨完全不同社情民意的香港的做法–無限地收緊空間,但這新路向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