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多年來針對司長等主要官員(高官)、局長、副局長、廳長等領導及主管人員(官員)的各項失當行為,都沒有觸及政治問責。又指,《主要官員通則》表明高官的多項義務和責任,卻無具體可操作的處罰規定;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則沒有專門適用官員的紀律程序,現行公開譴責或免職等機制也從未被執行,呼籲當局早日兌現承諾真正問責制度。
蘇嘉豪在其書面質詢中指出,逾十年前,政府先後生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以及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但一直無法有效回應真正實行高官問責制的強烈社會訴求。又稱,2017年「天鴿」災後,公眾其中矛頭直指政府問責制度缺陷,為了回應民憤,政府承諾進行改革並於2018年完成有關官員紀律和離職退休制度的報告。而政府換屆後改稱應要全面梳理官員的權利義務及紀律制度,預計於2020年內提出建議方案。其後,政府再轉而提出應先就不同層級行政組織的法定職權、行政授權制度等提出建議方案,作為改進問責制度的基礎,又預計2021年內起草官員問責的法律法規。
蘇嘉豪又批評四年過後問責制改革依然原地踏步、一事無成,建議方案和法律草案皆不見蹤影。
針對主要官員問責制度,蘇嘉豪要求當局交待該制度的改革日程表,以及會否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規定,基於重大的政策失誤、執行政策的嚴重錯失,或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等,高官須引咎離職。
有關官員的問責制度,蘇嘉豪亦要求政府公佈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制度的改革日程表。其指出,「天鴿」災後政府承諾改革官員問責制度,但四年來只說不做,仍停留於「發現問題」而非「解決問題」的階段,既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絲毫未變,施政報告表明今年起草的高官問責法規也未見下文。
蘇嘉豪又指出,澳門現行《刑法典》未有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列明應予刑事制裁的影響力交易等行為定罪,也沒有針對腐敗罪行隱蔽性訂定如延長刑事訴訟時效等特殊規定。而內地、香港等地法律嚴格規定官員即使無特定意圖,只要執行職務時濫權、玩忽職守或不作為等而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後果,足以構成刑事責任。又指,政府已檢討承認現行職務犯罪規定與國際公約要求及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存在差距,故要求當局交待將如何作出具體改進,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改革職務犯罪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