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辦公室轄下司法輔助廳前廳長涉嫌將一宗走私案件扣押的沉香木擅自取走,並據為己有。其後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罪成,判處2年徒刑但暫緩3年執行;而緩刑條件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5萬澳門元。該前廳長及檢察院皆不服決,故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該前廳長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以相同罪名判處該前廳長2年徒刑,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據電台報道,該前廳長林伊娜於 2014年被控擅自取走涉及走私案件的價值 10.7萬元的沉香木,在前檢察長何超明貪腐案中被揭發。
終審法院今(22)發新聞稿指,該前廳長因涉嫌將扣押的沉香木擅自取走並據為己有,並於2021年1月15日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成」。《刑法典》第319條所指,將受公共權力拘束之文件或其他動產、被假扣押或扣押之物、又或保全措施之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加以毀滅、損壞,或使之失去效用,又或以任何方式自公共權力處將之取去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5年徒刑。
其後,檢察院及該前廳長向中院上訴。中院在其判決指出,前廳長所提出上訴理由有兩個重點:「即使能證實上訴人曾從檢察院取走一塊木塊,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木塊是否屬檢察院所拘束的扣押物,以及有關木塊記載那一份符合法律規定的扣押筆錄之內又或被那一批示宣告被扣押」。又指,「上訴人在將相關木材運走時主觀上並不知悉該物件屬扣押物及仍處於扣押狀態,因此並不具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
中院在判決中表示,對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19 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作出清楚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故此,上訴人的無效爭辯理由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