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蘇嘉豪提口頭質詢表示,警方在「六四」當晚強硬的執法態度和模糊的執法標準引來公眾強烈質疑,被批評濫用「非法集會」的定義,藉詞打壓居民合法的表達自由。他要求官員交代如何完善公民集會示威權利,以及交代修改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前後,治安警接到的集會示威預告和不容許集會示威的數據等。
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回應稱,市民集會及示威活動不存在所謂上升趨勢。他稱,自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在 2018年 10月修訂,直後今年 6月共接獲 308宗相關活動預告,相較市政署於 2017年 1月至 2018年 9月接收的預告少2宗。而上述11宗個案中,有部分因為預告日期或時間等不符合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而作出不容許的決定,與審批尺度完全無關。
吳錦華又稱,警方依法對每宗集會示威活動的預告獨立審視及分析,又重申,只有一個人,居民也可以行使示威權:而二人或以上,則可以行使集會權。當局一直沿用終審法院對集會和示威作出的權威解釋,沒有其他不同的解讀方式。
議員區錦新表示,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本來是保障市民權利的好法律,但警方任意曲解示威集會的情況下,強行將市民無示威集會的動作解釋為是非法集會。「一部原本是保障居民權利的法律,在警方的玩弄底下,變成一套剝奪人權的制度,呢個問題係非常嚴重。」區錦新認為警方需要認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