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辨識監控法律基礎存疑 蘇嘉豪提天眼法解釋性法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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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2月12日 18:18

立法議員蘇嘉豪向立法會提交「天眼法」的解釋性法案,擬宣告當局強推的人臉辨識監控屬無效且違法。蘇嘉豪表示,法案指在在澄清本澳法律不容許當局使用人臉辨識處理「天眼」錄得影像。法案屬於解釋性法律,並非修改現行法律,而是對現行法律作出解釋及釐清。他說︰「行得正,企得正,不應是當局侵犯私隱的理由」,人臉辨識監控的法律基礎強烈存疑,作為議員有責任提案解釋。

蘇嘉豪強調,凡當局沒有獲法律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屬不法行為,是基本的法治觀念。《天眼法》對影像的收集和處理分別有特別規範,合法收集到影像不代表可以任意處理(包括使用所謂「後台模式」),須具有法律明文授權才可進行,例如《天眼法》有條文授權警方使用「天眼」車牌識別打擊道路違規行為,卻無授權使用人臉辨識處理「天眼」收集到的影像。他進一步認為,2012年制訂《天眼法》的立法原意不可能包含允許使用人臉辨識。

蘇嘉豪重申,人臉辨識監控給予政府更大權力和能力,去干預和收集居民私人生活細節和行為特徵,沒有任何專法規管,將是非常危險。他同時引述立法會當年審議《天眼法》的意見書指,由於「天眼」系統干預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私人生活隱私權、肖像權、言論和表達自由、通行自由,因此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使用「天眼」只能由法律確定,否則該等限制屬無效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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