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今日向法務局遞交《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意見書,強調都更並非地產項目,應以改善生活質素和城市永續發展為底線,主張日後法律至少須訂立制度確保展開都更前業權人有充份資訊權和參與權;規範同意書條款及建立「撤回同意書」等機制保障業權人利益;建立以「樓換樓」為主、多元的現金補償為輔的公平科學機制,包括公開競投發展商,設立遴選獨立估價實體。學社又認為若法律不列明保障業權人的措施,降低同意重建的業權百分比,將引起強徵、迫遷,甚至暴力情況,造成社會不穩,有違都更原意。
學社意見書內有多項有關保障業權人的建議,例如:
- 參考《舊區重整法》第28、29條,確保業主和公眾知悉其單位資產值、價格單位的計算方式、招標方案等資訊;
- 規範執行主體與業權人簽訂的同意書內容必須列明單位現時估值、重建後「樓換樓」獲得的單位實用面積、重建後單位數目、重建後的估值、額外的補償措施和金額等資料;
- 建立「撤回同意書」制度,如日後公佈都更方案時業權人獲得的利益較同意書所列條件低的時候,可在一定期間內撤回同意書;
- 盡力確保都更的透明度和公眾資訊權。應在確保個資不外洩的前提下,及時公告舊區各單位在都更前後的估值、業主的重建意願、所選擇賠償方式及金額(非「樓換樓」的話),讓同區或其他區的居民參考。建議政府可設立都更專題網站,令各項目的資料公開透明。
對於都更執行主體和模式,學社認為需確保參與都更的私人實體按公開競投形式選擇。在公開諮詢都更規劃區時,公佈區內的規劃構想、公共設施分佈、公共交通規劃等發展概要內容,並確保公眾有權參與和對都更範圍的標準提出意見或異議。
至於估價實體和現金補償機制,學社認為可由執行主體業權人共同指定,或由政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擇估價實體,各方有權對估價結果提出異議。另外,除了堅持「樓換樓」作為優先選擇,可參考《舊區重整法》的「價格單位」機制,設計多元科學的現金補償機制。
對於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學社認為單純以樓齡統一劃分太粗疏,樓齡超過30年(甚至只是單幢重建)不代表其重建必然符合公共利益,若要將其納入都更並實施可能的強徵私產的制度,不合乎適度比例,故應更細緻考慮大廈的殘破程度、片區規劃等,避免因降低百分比而令其他不同意重建的業主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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