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至今,多名立法會議員先後十次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法案,皆沒有獲得通過。勞工界間選議員李振宇、林倫偉上月再一次提出《工會法》法案,他們在理由陳述中指出,社會早已就工會法立法作出持續的討論,而政府於2016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相關報告已於2019年第二季完成。他們認為,相關研究應可詳細了解社會各方立場及看法,有助推動立法工作。
李振宇、林倫偉亦指,為落實《基本法》規定,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在經過社會多年的討論、第三方機構研究等基礎上,現正是適當時機再次提出提案,在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中建立相應規範,以填補法律空白。
法案第一章就立法的標的、宗旨、工會團體的定義、結社權利、無差別待遇原則、會員條件和工會自由的行使作整個制度的基礎。當中第二條建議「本法旨在促進僱員團結,享有組成工會團體、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的權利…」。法案亦建議了包含工會團體的類別、登記管理、職責、工會代表的保障、解僱、企業中從事工會活動、訴諸法律和司法保護、處罰與過渡等規定。
法案最初文本詳見:http://bit.ly/2OANq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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