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中指出,目前本澳警隊的外部監察,主要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負責,不過,其權力僅限於在警方內部完成投訴報告書後提供意見,既無權直接參與調查事實、得出最終定案,也無權決定採取紀律處分或保全措施,難免被質疑只是「無牙老虎」、「自己人查自己人」。過往亦曾有不只一名紀監會成員公開要求擴權。他促請當局交代修訂賦予紀監會更多權力的進度。
蘇嘉豪表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曾在今年4月稱,將先透過修訂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紀監會更多權力,並指會於6月完成,但至今仍未見蹤影,當局也無就相關內容諮詢社會各界。距離特區政府換屆只餘2個多月,他要求當局交代有關批示的修訂進度,日後會否考慮以容許紀監會成員參與調查,甚至擔任預審員,作為改革方向?
另外,本澳法律法規無具體列明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使用其他所謂低殺傷力武器,例如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氣體、布袋彈、海綿彈、橡膠子彈、水炮車等。他質詢當局有否制訂上述武器的使用規定?如有,詳細內容為何?紀監會又有否就上述武器的使用提出質詢、意見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