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民防綱要法》,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民防當局及民防架構由行政長官、聯合行動指揮官、民防架構及志願者組成。但委員會認為,條文無法釐清民防架構的脈略和關係,建議分開三個層級,包括最高層的行政長官,領導本澳行使整體民防政策的權限,協調跨部門工作;第二層為聯合行動指揮官,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行使民防行動的指揮權,調動人員及資源以應對突發公共事件。
何潤生續指,第三層則是民防架構,分別由保安部隊、保安部門、民防協調實體、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志願者共30個單位組成,並由聯合行動指揮官領導下,按照自身的職能各司其職,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委員會亦要求政府清晰列明30個組成單位的名稱。
何潤生亦指,文本建議行政長官可以將權限授予相關領域的司長,但有部分權限則不能授權,包括核准民防計劃、宣佈本澳全部或局部進入相關事件狀態級別、採取例外性措施以確保公眾的生活條件及機構的運作正常、宣佈中止公眾活動以確保市民安全等。而在志願者方面,他指,政府會訂定專屬條文,釐定志願協防是志願者以志願及無償方式參與民防活動,而志願者可透過社團、公共或私人實體參與,並須透過民防協調實體預先登記及培訓。另外亦可為志願者購買保險。
另外,法案建議新增民防應急協調局,何潤生指,本次會議未有足夠時間商討,民防應急協調局屬民防架構內的常設部門,負責統籌志願者、宣傳及資源調撥。他指中國已成立類似性質的應急協調局,特區政府認為本澳亦有需要成立。委員會將會要求政府對民防局的日常工作進行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