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有錢就能讓僱員打包走人 梁啟賢:應推動制定不公平解僱法

2019-03-15 無理解僱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2705

時間:2019年03月16日 3:03

時事評論員梁啟賢

政府建議調升《勞動關係法》第70條「無理解僱」中有關計算解僱補償的月基本薪酬最高金額至21,000元,勞資雙方對此出現分歧。事實上,坊間對於本澳勞工法律容許僱主無理解僱的做法已有不少意見。時事評論員梁啟賢就指,從實際操作上,僱主只要準備足夠的金錢,毋須任何理由就可以讓僱員「打包走人」,而此舉對於僱員來說並不公平。他認為勞方與其在金額多寡、賠償上限上角力,不如從更宏觀的角度推動本澳制定「不公平解僱法律」,保障僱員的工作權利。

梁啟賢指,國際勞工組織於1982年所制定的《僱主主動終止僱傭公約》中就列明,不應構成解僱的原因包括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家庭責任、懷孕、宗教信仰、政治見解、血統、社會出身等等。而無論是勞工法中的「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或外國的不公平解僱,其實對於僱員來說都是不合理的,只要僱主準備足夠的錢,就可以任意將僱員解僱,「我看你不順眼,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請你執包袱,似乎這不是一個理想的做法。」

他指出,不少西方國家已就不公平解僱進行立法,雖然東亞地區較少有看到相關法律,但作為一個生產力、本地生產總值如此高的本澳,為何不能與西方國家看齊,訂立不公平解僱法以進一步保障僱員的工作權?「其實講多少賠償都沒有用,只要你做滿數年,僱主解僱你再回聘你,你的年資就會重新計算,僱主就可以避免支付一大筆賠償。他日你被無理解僱,想爭取較高賠償額時,僱主『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永遠都無法以最高金額來計算賠償。」

賠多與少無助保障工作權 梁:應立法保障復工權

梁啟賢認為,無論賠償金額多與少,現行制度對於打工仔來說根本沒有保障,「只是因為現在大家覺得打工好像好好世界,因為經濟比較好。但若換轉成經濟較差的環境下,甚至是勞方的議價能力沒有現在這麼好時,就很容易遭僱主無理解僱。」

「故此我認為,社協的勞方代表可否以一個更宏觀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而非只是著眼於金額多少的問題上。因為永遠勞資雙方在角力時,總是『開價大還價賣』,純粹是在銀碼上爭吵,這是沒有太多意義的。更重要的是有沒有一個更宏觀的方法來保障僱員的權利,澳門應當要在勞工法律上加入不公平解僱的條件。」

現時英國、加拿大等地都已訂立不公平解僱法,而香港過往亦曾討論立法規管僱主無理解僱的情況,但至今未有下文。梁啟賢指,不公平解僱法的重點在於復工權,當僱主無法解釋解僱的理由時,就必須按法律規定讓該名僱員復工。又如僱主以僱員年紀大、工作效率低下為由解僱資深僱員,僱主除了要按年資賠償外,還可能要賠償他到退休的生活經費,變相令僱主需要承擔更高的解僱成本。

他認為,現時大部分打工仔比較著眼於賠償金額的多寡,而非勞動權益的保障上。作為勞方的工聯理應有責任帶領本澳的群眾,以更高的視野來看整體僱員的保障,例如多做社區教育,讓大家明白完整的僱傭保障包括哪些部分,「他們都熟讀國際勞工公約,是否要援引公約,讓打工仔明白公約所保障的僱傭權利?似乎現在只是十分民綷式地說打工仔要保障,但多一點錢又是否保障?」

每兩年檢討一次無影 梁:讓人感覺政府偏幫商界

另外,勞工法規定政府要每2年檢討一次月基本薪酬最高金額,但對上一次檢討已是2015年,令人質疑當局拖延檢討的理據。梁啟賢認為,面對勞資雙方不斷地討價還價,政府本應有中間人及仲裁的角色,但是當局遲遲不啟動檢討機制,容易令人覺得政府只是表面中立,實際上卻是偏幫、偏重資方利益,「看到經濟好的時候就出來說要檢討,經濟差時又是否收埋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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